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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魏之際社會變遷論略文化論文

時間:2023-05-01 06:16:16 社會文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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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魏之際社會變遷論略文化論文

  漢魏之際是我國古代社會變動比較明顯的時期。對這種變動的性質,學術界有著不同的認識。一些學者認為是封建制代替奴隸制,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是封建地主制經濟的逆轉或畸形發(fā)展。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卻有相似的論據,即強調魏晉南北朝依附關系的發(fā)展和自然經濟的強化。依附關系的發(fā)展和自然經濟的強化,確實是漢魏之際社會變遷中最重要的社會現(xiàn)象,但這種變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戰(zhàn)國秦漢社會的土壤之中。本文打算從分析這些現(xiàn)象的來龍去脈和形成原因入手,對漢魏之際社會變遷的性質發(fā)表一些不同于上述兩種主張的看法,并求教于學界的同仁。

漢魏之際社會變遷論略文化論文

  ●關于依附性佃農的發(fā)生和發(fā)展

  主張漢代是封建制社會的學者與主張漢代是奴隸制社會的學者的分歧,看來主要巳不在于奴隸在勞動者當中是否占大多數(shù),而在于大多數(shù)勞動者是自由民還是具有依附性的身份。他們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學者把東漢末年以后依附性租佃農的出現(xiàn)作為封建化的主要標志,對租佃關系和依附性佃農產生的時間估計較晚。例如唐長孺先生認為,秦漢是亞洲型的奴隸社會,奴隸被用于農業(yè)和手工業(yè)生產,但在生產領域并不占主要地位,自耕農在全部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漢武帝以后從自耕農中分化出部分佃農,但他們的身份是自由的,直到東漢末年才出現(xiàn)依附性的佃農。東漢以來“客”的卑微化和普遍化的過程,到西晉最后完成,這也就是大量自耕農和自由佃農封建化的過程。[1]何茲全先生認為古代社會的漢代有自由民(編戶齊民)五千萬,奴隸則只有六七百萬;他們通過奴隸的解放(主要發(fā)生在王莽改奴婢為“私屬”以后)和自由民的投靠(主要發(fā)生在東漢末年戰(zhàn)亂時期)的途徑,到魏晉南北朝,大部分轉化為豪族、寺院的依附民。[2]在這里我覺得有兩個問題需要提出來討論:一是中國租佃關系是什么時候產生的?二是依附性佃農又是什么時候產生的?

  租佃關系的產生

  《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云: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蚋烂裰,見稅什五。(顏注曰:“言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也!保

  按照董仲舒的說法,租佃制是戰(zhàn)國時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以后,在土地私有、貧富分化的條件下,由庶民地主(所謂“豪民”)首先采用的一種封建性的剝削方式。

  但不少學者對這一記載抱懷疑或否定的態(tài)度,認為這是一條孤證;戰(zhàn)國時仍然實行國家授田制,不可能產生租佃制,董仲舒只不過是在托古說今(漢武帝時代)而已。其實,不但是董仲舒,漢代許多政論家(如荀悅、仲長統(tǒng)等)都把以實行實物分成租為重要特點的豪強地主經濟的發(fā)展,溯源于戰(zhàn)國時期井田制的瓦解;董仲舒的說法是被當時的人們所普遍認可的。戰(zhàn)國時代國家授田制似乎仍然在維持,實際上已經殘破,貧富分化嚴重,農民土地不足或喪失土地已經成為普遍性的問題。這些問題甚至在商鞅變法以前即已存在。例如,與商鞅同時代的孟子,曾痛陳“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商鞅也指出三晉不少農民“上無通名,下無田宅”,并為此制定了“徠民”政策(《商君書徠民》)。在秦本土的農民中,也有“豪杰”和“要靡”的分化。《管子》談到“貧富不訾”(《揆度》),“民有相百倍之生(產業(yè))”(《國蓄》),不但有“無食”“無種”“無本”(《揆度》)的貧苦農民,而且有全無土地家財,因而不屬納稅對象(“無賦”)的老百姓(《禁藏》)。當時人們用“無立錐之地”來形容這一赤貧的階層。[3]“民”中的另一極是豪富,即庶民地主!案徽咛镞B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正是對這種貧富分化中最有典型意義的現(xiàn)象的一種概括,這并非董仲舒的杜撰。新興的庶民地主沒有原來貴族領主那種直接統(tǒng)治農民的權力,他們可能而且實際采取的經營方式是使用奴隸、雇工直接經營和把土地出租給農民而收取地租,這也是貧困破產的農民幾條主要出路。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方式,就是所謂“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我們知道,戰(zhàn)國時代的農業(yè)勞動生產率已經達到“一夫百畝”、畝產二石的水平,這樣,一個農業(yè)勞動力生產的糧食,他自己和他所負擔的家庭人口食用一半就大致夠了,還有一半可以作為剩余產品提供出來,這就是《管子》所說的“民食什五之谷”。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有可能實行“見稅什五”的租佃制。而這一基礎,戰(zhàn)國時代確實已經具備。[4]由此亦可見董仲舒所說決非虛言。出身農民的蘇秦曾向往當一個擁有“洛陽負郭田二頃”的小地主,這二百畝田可視為當時取得地主資格的最低土地限額,而它是按照“見稅什五”的標準計算的。因為至少擁有二百畝地,以“見稅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獲得相當于或超過一個“一夫百畝”的自耕農全年的糧食收入,過上不勞而獲的地主生活。[5]這也表明當時確實存在“見稅什五”的租率和實行“見稅什五”租佃制的庶民地主。

  在庶民地主可能采取的三種土地經營方式中,租佃制是比較適合當時社會經濟條件及其發(fā)展的。《呂氏春秋審分》記載一個庶民地主[6]比較了“眾地”(雇工集體耕作)和“分地”優(yōu)劣,得出“分地則速”的結論。所謂“分地”,即把土地分給農民包干,這是租佃制的先聲,或者竟是掩蓋在雇傭或伇屬關系之下的一種租佃制。[7]后世的租佃制或稱為“分田”,如王莽所說的“分田劫假”[8],荀悅所說的“分田無限”,東漢黃香傳所載魏郡公田的“與人分種”,曹魏屯田實行的“分田之術”,都是指租佃制,它們與《呂氏春秋審分》所說的“分地”,顯然是一脈相承的。歷史發(fā)展充分證明了《呂氏春秋審分》所作分析的正確性,在地主制經濟的諸種經營方式中,租佃制表現(xiàn)了最強大的生命力。之所以如此,起作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關鍵的一條是,春秋戰(zhàn)國以來中國形成精耕細作的農業(yè)技術體系,而這種技術體系對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奴隸缺乏生產積極性,難以精耕細作;雇工成本高、也難以監(jiān)督;唯有分租最便于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秦漢時代,私人和公家租賃土地還有一個名稱——“假”!稘h書食貨志》:“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鳖亷煿抛ⅲ骸凹伲嘀^貧人賃富人田也。”西漢在京畿地區(qū)設“稻田使者”,又稱“假稻田使者”,負責把政府掌管的稻田“假與民收其稅入”[9]。李賢注《后漢書孝和孝殤帝紀》說:“假,租賃也。”這種“假田”,也可以追溯到戰(zhàn)國時代。我以前讀《睡虎地秦簡》,看到其中有官府向百姓“假”鐵器的記載,如“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者……”[10]曾想,既然鐵器可以“假”,土地是不是也可以“假”呢?后來在《龍崗秦簡》果然發(fā)現(xiàn)有“假田”的記載:

  諸以錢財物假田

  黔首錢假田已[11]

  龍崗秦簡的時代在秦統(tǒng)一前后,它所反映的國有土地租賃的情況應不晚于戰(zhàn)國末年。這說明,在庶民地主中首先實行的租佃制,很快就推廣到國有土地上去了。反觀《睡虎地秦簡》的有關記載,那些鐵器很可能就是向租種國有土地的農民出借的,由于已經收取了地租,鐵器損壞后就不必賠償,其中包含了保證國有土地生產正常進行的意義。秦代假田似乎還推廣到了邊郡!妒酚浶倥袀鳌份d秦始皇派蒙恬出擊匈奴,收復河南地后,“又度河據陽山北假中”。裴骃《集解》云:“北假,北方田官。主以田假與貧人,故云北假!睋,“北假”是由于秦在這里實行“假田”而得名的,后來成了地名,漢代仍然一直在這里設置田官,負責“假田”的事務。

  總之,租佃關系在戰(zhàn)國時代已經出現(xiàn),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關于租佃制的早期的直接記載確實不多,這大概是由于它往往隱藏在雇傭或役屬關系之下,到漢代才逐漸顯山露水。王莽篡漢后,在對漢朝政府的指責中指出:

  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蕓,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余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奸。

  荀悅《前漢紀》評論漢文帝三十稅一詔時也指出:

  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民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富人,占田逾侈,輸其賦太半。官收百一之稅,民收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yōu)於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強也。

  這兩條史料都是被人們征引得爛熟的。我之所以再次迻錄于上,是因為他們是以權威者的身份(一個是長期執(zhí)掌政權的最高統(tǒng)治者,一個是當代的歷史學家)講述當代(漢代)的普遍情況,這是任何個案的例舉所無法取代的。他們都指出了漢代豪強勢力的膨脹和豪強地主普遍實行收取實物地租的租佃制剝削方式。與漢代其他文獻相參證,不難看出,至遲漢武帝時代,庶民地主中的豪強勢力已經坐大,租佃制已經成為地主制經濟的主導經營方式。漢武帝時代,決不是部分佃農開始從自耕農中分化出來的時代。

  注釋

  [1]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

  [2]何茲全:《自然經濟和依附關系——使中國中古社會和前后社會區(qū)別的兩大特征》,中國中古時代社會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2000年8月,天津。

  [3]《呂氏春秋離俗覽為欲》:“無立錐之地,至貧也!薄妒酚洝肪126《滑稽列傳》載曾經作過楚相的孫叔敖,“其子無立錐之地,貧困負薪以自飲食”。陳勝、吳廣這類雇農,就屬于“無立錐之地”的范疇(《史記》卷118《淮南衡山列傳》),當然不是秦末突然冒出來的。

  [4]參見拙著:《從銀雀山竹書“田法”的戰(zhàn)國的畝產量和生產率》,《中國史研究》1999年第4期。

  [5]參見拙著《春秋戰(zhàn)國農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經濟的形成》,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增刊。

  [6]《呂氏春秋審分》的作者是用“以眾地”為例,來論證“分”的重要性。文中提到“臣主同地”,即主人與臣仆一同耕地,當然主要是為了監(jiān)督,但也說明文中講的不是國有土地和貴族土地的經營,看不出耕作者對土地所有者有政治上的隸屬關系,也看不到主人對耕作者施加強制的手段;土地的主人應是一位庶民地主。

  [7]參見拙著《春秋戰(zhàn)國農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經濟的形成》,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增刊。

  [8]《漢書食貨志王莽王田令》:“……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睅煿旁唬骸胺痔,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

  [9]《漢書》卷7及如淳注。

  [10]《睡虎地秦簡》第32頁、60頁。

  [11]從上述記載看,當時租賃國有土地交納的是貨幣。“假田”收取貨幣地租的現(xiàn)象,在《九章算術》中也在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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