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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范文(通用7篇)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為此需要認真地寫一寫讀書筆記了。千萬不能認為讀書筆記隨便應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1
近日讀了卡爾·拉倫茲先生的《法學方法論》一書,受益匪淺。書中的法學理論思想非常的經(jīng)典,值得我學習。提出新的學說,似乎難以回避的問題,就是與這個學說的發(fā)展歷史辯論。比如說有沒有物權行為?你不是說他是純粹思維的產(chǎn)物嗎?我說從羅馬法就有!要么咱們就拿出羅馬法的資料辯論一下。把握理論提出的、發(fā)展的脈絡,才有利于對它批判或重構,才能找到辯論所指向的點。
當然,有的觀點指出:薩維尼通過歷史研究的方法,從古羅馬法中推導出物權行為理論,在方法論上是錯誤的`。然而,理論的歷史發(fā)展,畢竟是我們研究的抓手。有的學友指出“物權行為不包括物權合意”,他就要對傳統(tǒng)物權行為理論發(fā)展歷史上的觀點進行批駁,或者在前人的觀點中解釋出他的觀點。但是,繞開前人的觀點,直接談自己的觀點,這在方法論上似乎難以成功。因為最起碼的問題: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體系?倘若用它的概念、體系,又不在它理論發(fā)展歷史的背景下討論,別人就不知道你在說些什么。
在讀完這本法學方法論的書之后,能切實體會到哲學思潮于法學的作用。方法的運用往往與這個時代的哲學思潮相聯(lián)系,不了解哲學思潮,就難以對認識部門法有深刻的認識。各種哲學思潮對法學的影響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論放在歷史發(fā)展中看就會越能感受到理論的靈活性。對于法理學發(fā)展的一點想法:法理學有自己的研究范疇,然真正與部門法緊密結合,需要部門法的知識。方法是從思維中總結出的,對于部門法具體問題的思考與操作,是方法的來源。以這種方法回頭去指導部門法,講起來也顯得恰如其分。部門法的學者,也很有必要將自己的素養(yǎng)上升到法理學層次。我覺得在中國“部門法哲學”還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與文章寫作隨想——部門法學方向
(一) 關于研究者,我覺得要努力做到:
1、“融會貫通”:法學與其他學科、法理學與各部門法學
2、“能大能細”:對問題的認識具有理論深度、對具體問題的推導盡量細致
�。ǘ� 關于文章寫作
該問題如書法有各種體,沒有絕對的標準,此為一己粗淺之見
1、語言平實、簡潔。
2、體系性、形象性:讓人能看懂,可舉例子、列圖表使論證形象。
3、反思性、創(chuàng)造性:沒有反思,可能對問題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視角與方法。
4、藝術性:語言、結構具有美感,讓人讀起來舒服。
5、論證性:以論證讓人信服,而非通過力量強迫人接受。
6、 誠信性:不抄襲別人觀點,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東西勿輕下斷言。
二、問題與體系隨想
主張某一觀點,可能受到一個體系的影響。如爭論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似乎沒有什么意義,但假如我對一些問題采取重構思路,如:“無權處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時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為”,這種爭論可能在這樣的思路下是有意義的,故我們要把問題放在體系中,找體系中和這個問題牽連的其他問題來幫助理解,而我們的討論有時會就觀點論觀念,涉及體系不多,這也未必不好,因為問題和體系是互相牽動的,問題的討論也會促進體系的發(fā)展
由于問題與體系的這種關系,還要求我們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認真研究體系中最基礎的問題,踏實的研究應該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過來的,而一些具體問題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邏輯與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對前提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的思考與討論。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2
赫爾穆特·科因:他沒有告訴我們正義是什么,他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是依據(jù)評價的觀點被塑造出來的,其本身隱含著價值判斷,因此單純的函攝模式不足以適用法律。因此,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復制此前的評價。因此,可因是一個標準的評價法學的代言人,而不是利益法學的`。
“評價法學”:西方主要有三大主流法學派,其主張和研究方法不同。評價法學主要在私法領域取得巨大成就,而行政法仍然停留在概念的研究和構造上。但是我缺乏對這類文章的閱讀,不是很了解。
比德林斯基的觀點:對于不同的價值和利益如果法律沒有評價,他并不認同法外的主流價值觀。他選擇一種法學的方法對這些價值體系進行篩選。這只是他的出發(fā)點。他的目的是推論出具有價值意義的發(fā)概念。他的理論很難被理解,需要有些哲學基礎才行,但遺憾的是,我恰好缺乏。
第二節(jié)仍然非常的難讀,如果沒有他們的學術背景,很難理解他們的觀點,更不用說重述。但仍然可以大概的第二節(jié)主要講述的是:價值與事實的關系問題。客觀的價值判斷在哪里?具有支配價值的倫理中,人類的本質(zhì)屬性中?比德林斯基雖然不滿足于此,但是他給出的也只是方法上的進步,借助一些合理的方法去重構具有價值意義的法概念。這些方法在現(xiàn)實中可能是實用的,但是也沒有解決當為與實存之間關系。浙江大學余軍教授在其論文中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解讀時,運用了比德林斯基類似方法,余軍教授也不滿足于在個案中實現(xiàn)公共利益,而是將其類型化,他又有與比德林斯基相似的追求。但是我的這個比較是否客觀,因為我不能去問比德林斯基,但希望有一天能去請教余軍教授。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3
初讀本書,就覺此書過于理性,過于晦澀的表達方式確實很容易讓人產(chǎn)生想淺嘗輒止的感覺。因此讀此書并非是一件瀏覽識記,消極接受的輕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氣和地用心閱讀,才能厘清大師晦澀難懂的意思。
本次閱讀因只淺涉第三章“法條的理論”的一、二、三節(jié),故雖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讀完這部分內(nèi)容。在第三章的一開始,作者就提出了對“法律命令說”的批評。對于法律命令說中機械地將法條規(guī)定為“不是課予特定人作為義務,就是課予其不作為義務”的說法,作者提出了關于權利轉(zhuǎn)讓等幾個例子,有力地回擊了這樣一種顯然不足以完全涵蓋所有法條的說法。將法條視為一種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為的性質(zhì),但是這樣的說法顯然無法將那些與自身行為而非他人行為有關的法條涵蓋其中。命令的目標在于服從,而在拉倫茨的法條規(guī)定說中,規(guī)定的目標是在于“視被規(guī)定者為規(guī)準而適用之”這是拉倫茨在對命令說提出異議時,對自己學說的解釋。
然而,讀到這里,我想暫時撇開作者的觀點,來妄談一下自己的淺見。如果從一種階級觀念較濃的角度來理解法律法條,那么將法律視為一種命令似乎并無不妥之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只是統(tǒng)治階級更好發(fā)揮統(tǒng)治作用的工具,此時的法律并無半點保護公民權利的意思。但在意識形態(tài)漸淡化,階級觀念漸減弱的當今,將法律視為命令確是與時代步伐格格不入。現(xiàn)代強調(diào)的自由、民主等核心觀念都將被這種被視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鐐銬。因此,我認為像法律命令這樣的學說也只能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存在,盡管它對法學發(fā)展有貢獻,但終將被歷史大潮所拋棄。
在回歸到“法條的理論”中來,在第二節(jié)說到了不完全法條的分類時,我著重關注了“作為指示參照的法定擬制”這一款。在刑法領域上,“法定擬制”與“注意規(guī)定”常易混淆與交織。文中所講到的“法定擬制”乃是將明知不同者等同視之,而“注意規(guī)定”則是在刑法已作相關規(guī)定或以相關的.已為刑法理論所認可的刑法基本原理支撐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員注意,以免混淆與忽略的規(guī)定。從定義上看二者存在著不小的差別,法定擬制是將本來不同的事物視同于另一事物,而注意規(guī)定則是一種重復規(guī)定,是為了引起司法人員在判決過程中高度注意二設立的條款。
了解法條理論的基本知識確實有助于我們對法條法律、法規(guī)整、法秩序的結構的總體把握。同時,這些理論作為上世紀先賢的成果對我們?nèi)杂芯薮蟮慕梃b作用,因此我們更應該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緊抓住時代的脈絡,發(fā)展屬于我們時代的法學新思想、新理論。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4
埃塞爾。理解埃塞爾的理論首先要理解演繹與歸納兩種認識世界的方式,也是法學研究的兩種重要方式。
簡單的說演繹推理屬于必然性推理,由個別到一般,“三段論”推理是演繹推理的最常見形式。
歸納是合理性的推理,不具有必然性,是由個別到一般,歸納推理的前提是其結論的必要不充分條件,實證分析法學派常常會用到歸納推理。
其次,埃塞爾法律理論的核心在于描述一種新的法律思想如何進入現(xiàn)行法體系的過程,即埃塞爾告訴我們法律是如何“生長的”。
新的法律原則的發(fā)現(xiàn)不是借助于“法律推得”而獲取,即從個別得法律規(guī)范可以推出一般得法律原則(可能類似一種歸納得方法)。
雖然德國的法官和法學研究者經(jīng)常使用類似得方法,但是埃塞爾認為歸納的方式并不能正確的描述這個過程。
埃塞爾認為“一般的法律思想”獨立于法律規(guī)范之外,其正當性并不在于個別的法律規(guī)范,而在于“事實、相關制度的本質(zhì)”。這些獨立于法律規(guī)范的.原則卻是每條法規(guī)范的必要構成部門。
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法律原則的發(fā)現(xiàn)是這樣的:
解決事實一問題發(fā)展解決方案一。
解決事實問題二發(fā)展出解決解決方案二。
最后由本人(指水木清華)難以透析的方式發(fā)現(xiàn)了超越一切個案的法律原則,埃塞爾用“恍然大悟”來描述發(fā)現(xiàn)的方式。這個過程很像是一個歸納推理的過程,但是埃塞爾卻否認這種說法。他認為這個法律原則不是歸納而來的,也不是憑借對“自然法原則”演繹而來的。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5
卡爾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是法學領域的經(jīng)典之作,其深入探討了法學研究與法律適用的方法,為法律人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思維指引。
一、法條的理論
拉倫茨指出,法條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構成一個緊密的體系。法條由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組成,不同類型的法條相互關聯(lián),共同實現(xiàn)法律的規(guī)范功能。例如,完全法條兼具完整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而不完全法條則需與其他法條配合才能發(fā)揮作用。以刑法中關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為例,“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此為完全法條,明確了盜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對應的法律效果。理解法條的結構與類型,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涵,為法律適用奠定基礎。
二、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在法律實踐中,并非所有事實都具有法律意義。我們需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對生活事實進行篩選與整理,形成案件事實。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過程、履行細節(jié)等事實,需對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判斷哪些與合同效力、違約責任等法律問題緊密相關。同時,對案件事實的判斷不僅涉及事實認定,還需進行法律評價。這要求我們具備敏銳的法律洞察力,將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恰當連接。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
文義解釋:以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為出發(fā)點,是法律解釋的基礎。但文義可能存在多義性或模糊性,如 “近親屬” 在不同法律條文中范圍可能不同,這就需要借助其他解釋方法。
體系解釋:將法律條文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考量其與其他條文的關聯(lián)。例如,在解釋民法中某一具體條款時,需結合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以及相關分則的'規(guī)定,確保解釋的一致性。
歷史解釋:通過研究立法史,探尋立法者的原意。如在理解我國《民法典》某些條款時,回顧其立法過程中的討論、修改情況,能更好把握立法目的。
目的解釋:依據(jù)法律的目的進行解釋。當其他解釋方法出現(xiàn)沖突時,目的解釋常起決定性作用。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解釋相關條文時,應以此目的為導向。
四、法律續(xù)造
法律不可避免存在漏洞,此時法官需進行法律續(xù)造。法律續(xù)造包括類推適用、目的論限縮與擴張等方法。類推適用是基于相似性原理,將法律對某類案件的規(guī)定適用于類似案件。例如,在處理新型網(wǎng)絡侵權案件時,若現(xiàn)行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可類推適用傳統(tǒng)侵權責任的相關規(guī)則。但法律續(xù)造必須在法律體系的框架內(nèi)進行,以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
通過閱讀《法學方法論》,我深刻認識到法學方法在法律學習與實踐中的關鍵作用。它不僅能幫助我們準確理解法律條文,還能在復雜的法律問題面前,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與解決,為實現(xiàn)公平正義提供有力保障。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6
讀完《法學方法論》,我深切感受到它如一座燈塔,為法學研習者照亮了法律知識海洋中的復雜航道。這本書系統(tǒng)且深入地闡述了法學研究與法律適用的方法,對法律人意義非凡。
書中對法條理論的剖析,讓我明白法條如同精密機器中的零件,相互關聯(lián)構成體系。以盜竊罪法條為例,其清晰展示了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緊密結合,讓我認識到理解法條結構與類型,是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范的基石,為后續(xù)法律適用奠定堅實基礎。
在案件事實的處理上,我學會了從紛繁復雜的生活事實中,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篩選出關鍵信息,形成具有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這不僅需要對事實的敏銳洞察,更要精準運用法律知識進行評價,實現(xiàn)事實與規(guī)范的無縫對接,這對法律實踐能力的提升極為關鍵。
法律解釋方法部分,是本書的精華所在。文義解釋雖為起點,但面對模糊多義時,體系解釋能從整體著眼,歷史解釋可追溯立法初衷,目的解釋則直達法律核心。這些方法相互補充,讓我在面對法律條文的不確定性時,有了科學合理的`解釋路徑。例如在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文時,目的解釋能確保始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導向。
法律續(xù)造的內(nèi)容則讓我認識到法律并非完美無缺。面對法律漏洞,法官通過類推適用等方法進行續(xù)造,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但這一過程必須在法律體系框架內(nèi),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
《法學方法論》對我的法學學習與未來實踐影響深遠。它讓我在學習中更注重體系構建,理解法律條文不再孤立片面。在實踐中,無論是處理案件事實,還是運用解釋方法與面對法律漏洞,都能更科學、合理地應對,為實現(xiàn)公平正義提供有力保障。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7
《法學方法論》由卡爾拉倫茨所著,是法學領域舉足輕重的著作,它猶如一把鑰匙,為法律人打開了通往精準法律適用與深入法學研究的大門。讀完此書,我深受啟發(fā),對法學的理解達到了新的高度。
書中關于法條的理論,讓我認識到法律體系的精妙。法條并非零散的文字組合,而是相互關聯(lián)、邏輯嚴密的整體。完全法條與不完全法條各司其職又相互協(xié)作,共同編織起法律的大網(wǎng)。以盜竊罪法條為例,它清晰地呈現(xiàn)了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讓我明白只有深入理解法條的結構與類型,才能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涵,為法律適用奠定堅實基礎。這使我在今后學習法律條文時,不再孤立地看待它們,而是從體系的角度去剖析,挖掘其背后的邏輯關系。
在案件事實的形成與法律判斷方面,我領悟到從生活事實到案件事實的轉(zhuǎn)化,絕非簡單的復制粘貼,而是需要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進行篩選與提煉。合同糾紛的例子讓我明白,在實際操作中,要從繁雜的合同簽訂與履行細節(jié)中,精準找出與合同效力、違約責任相關的關鍵事實,并運用法律知識進行評價。這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律知識,更需要敏銳的洞察力和嚴謹?shù)倪壿嬎季S,提醒我在未來的法律實踐中,要注重培養(yǎng)自己處理事實與法律關系的能力。
法律解釋方法部分,是本書的精華所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為我們在面對法律條文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時,提供了多角度的解決思路。不同的解釋方法相互補充、相互印證,讓法律的適用更加準確合理。例如在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文時,目的解釋能確保我們始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核心,這使我認識到在法律解釋過程中,要綜合運用各種方法,以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
法律續(xù)造的內(nèi)容讓我認識到法律的發(fā)展性與適應性。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缺,面對法律漏洞,法官通過類推適用等方法進行續(xù)造,既能填補法律空白,又能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新型網(wǎng)絡侵權類推傳統(tǒng)侵權規(guī)則的例子,讓我看到法律在面對新問題時的靈活性與生命力。
《法學方法論》對我而言,不僅是知識的擴充,更是思維方式的重塑。它讓我在法學學習與未來實踐中,更加注重體系思維、邏輯分析和方法運用,為成為一名優(yōu)秀的法律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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