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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法學方法論顧名思義乃是一種對法學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對法學理論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下面給大家分享《法學方法論》的讀書筆記,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1
法學方法論顧名思義乃是一種對法學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對法學理論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
然而不同的法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適用范圍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為基本方法和具體方法。通過學習法學方法論之后,對于如何學習法學法學究其性質是何等學科加何解決法律實踐中理論的沖突和空白點有了一定的了解。清末民初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經(jīng)過西學東漸從西方引入中國然而其他學科進步一日千里,唯獨法學邯鄲學步沉籠于概念法學的陰影之下。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響但究其本質仍然是不知法學方法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沒有掌握好學習的方法加何把基礎打扎實知識體系學牢靠就成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學中有一定造詣的學者,最終無不回歸于法理和法學方法。因此加深對法學方法論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國眾多法學方法論書籍中,楊仁壽先生的《法學方法論》是業(yè)內出版的比較早的一本,也是在業(yè)界一直倍受青睞、獲得一致好評的一本專門關于研究法學方法的書。楊仁壽先生的文字猶如一位法學老者把法學學習之精髓向一位剛入門的法律年輕人娓娓道來,其中很多法學觀點以及實踐操作經(jīng)驗對于一個年輕的法律人來說猶如醒醚灌頂從中受益頗多。書本的字里行間也是透露出作為法律人做學問應有的嚴謹態(tài)度以及不斷刻苦專研的精神始吾輩法律年輕人起到了一個很好的榜樣效果也為吾輩法律人學習指明了方向,以下旨為筆者在拜讀楊仁壽先生的大作之后,產(chǎn)生的對法學方法論的一點淺顯理解:
首先J去學是一門科學,既然是科學,科學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觀之真理發(fā)現(xiàn)科學之命題真?zhèn)。然而科學之上命題包括經(jīng)驗科學的命題和形式科學的命題經(jīng)驗科學的.命題必須通過經(jīng)驗事實的觀察,綜合所有的知識才能斷定真?zhèn)蜫而形式科學的命題具有“先驗”的妥當性肚七種命題一旦依邏輯的方法判定其為真就不會再受經(jīng)驗事實變化的影響其“真’,恒為真因此有“恒真命題”之稱。
正因為形式科學的命題恒為真因此它不能像經(jīng)驗科學的命題那樣提供實際世界和增加實在的知識和資訊。但形式科學的命題仍然有其不可磨滅的價值,因其提供的命題為“恒真”常為經(jīng)驗科學所驗證并且提供嚴密的分析方法使科學上的談論愈趨精致物理學能充分透過數(shù)學進行討論,內容愈明確旨拜形式科學所賜。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法學作為科學的學科,它也應該具體有上述科學命題的特征。從而衍生出理論認識的考察方法和實踐評價的考察方法。前者是指對于任何存在的事物予以因果說明和認識時,旨應以純粹客觀的科學方法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追根究底全力以赴J后者則是以一定道德判斷為前提對事物加以批評。前者在研究事物之初,不能拘泥己見,務必保持謙虛之心J后者因涉及價值判斷,易使理論認識和價值判斷相互混淆對學問的進步客觀探討可能性造成巨大障礙,因此理論認識和實踐認識應相互區(qū)分。但是理論認識的最終目的乃致力于應運在認識的過程中法律人應該嚴格區(qū)分,不能混為一談。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其理論認識最終都須歸結于實踐在觀察社會上發(fā)生的許多現(xiàn)象及其變化并探究其中關系時,為保持認識的客觀性,我們應對二者加以區(qū)允“科學”一詞廣義包括形式科學和經(jīng)驗科學。形式科學主要依邏輯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繹正是因為邏輯分析方法這種“自給自足”性導致了法學在19世紀前葉演化為“概念法學”。
在此期間法學家為追求法律邏輯的一貫性、體系性、統(tǒng)一性最終導致法學走向“機械法學”的極端法律奄然成為了一種形式上的科學法學學者將法律奉為圭桌成為權威命題法官則成為“機械”的裁判者這與法學的本質背道相馳。法學既然是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啟最終的實踐必須回歸生活回歸現(xiàn)實而不是束之高樓在體系之內玩著“自給自足怕勺文字游戲。法律必然是涉及人的主觀價值取向絕非僅僅只有“冷冰冰”的法律文字,即使是在法律體系內能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一貫性的結論,最終回歸實際生活對于當事人來說也許就并不是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甚至有時是與公平正義相違背變成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判決裁定。因此,法學發(fā)展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概念法學”被棄之如敝履,尤以德國法官基希曼發(fā)表了一篇“法解釋學之無學問價值性”演講來抨擊當時的“概念法學”為開端德國學者耶林在《法學戲論》中以游戲的筆法對“對概念法學”痛加批評。隨后奧國埃爾利希的“法之自由發(fā)現(xiàn)與自由法學”康托羅維茲的“為法學而戰(zhàn)”等書相繼問世,最終在德國醞釀出自由法運動。自由法學者倡導的“利益衡量”、價值判斷、法律情感和事物的本質把法律與社會生活的事實相協(xié)調,追求實質的實證主義,這與概念法學致力于形式的實證主義不同。但概念法學也有其自身的價值,它是建立在邏輯分析的基礎之上使法律能夠在體系之內保持整體性和一貫性為法的“安定性”和“穩(wěn)定性”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正是因為它的“教義性”為后來的法律人學習法律提供了途徑,遵守法律嚴謹性作出了榜樣這是“概念法學”在法學發(fā)展史上作出的不可磨滅的功績。
與形式科學相不同的是經(jīng)驗科學,是通過經(jīng)驗事實的驗證方法從而獲得對事物的認知。一般對于事物的認知依據(jù)此二種方法即可法學的學習亦是如此。
其次法律作為一門“應用學科”扔須以理論科學作為基礎,通過法律的運用來達到實踐的目的。然而在面對一個“快餐社會怕勺時代科技日新月異的發(fā)展人們的知識更新很難達到社會進步所需求的程度。要想達到“面面俱到”的地步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絕非易事。更何況是面對法學這門應用學科來說,更是難上加難。法律的內容包羅萬象幾乎涵蓋了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調整著不同法律對象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普通人充其量在不斷學習的過程中也只能成為某一領域或者某一部門法的專家,即使如此也未必能把其中更細致的知識及原理梳理的通透。明朝畫家唐寅的“七十詞”中對此領悟最為透徹:“人生七十古來稀我年七十奇前十年幼小后十年衰老:中間止有五十年,一半又在夜里過了。算來止有二十五年在世,受盡多少奔波煩惱”。由此可見在人的整個一生中其實減去必要的支出時間能夠留下給我們學習的時間并不多。更何況作為一名法律人是需要不斷的更新自己的“知識儲備庫”才能解決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形形色色怕勺社會現(xiàn)象;B(jīng)說過“立法者更易三字,則整個法學以及所有圖書館文獻不營成為一堆廢紙”。此中,已經(jīng)說明法律的一絲一毫的變動對于一個法律人來說將會是整個“知識儲備庫”的大變動從而又會增加知識學習的負擔。一個不善于保持學習狀態(tài)的法律人也終將被時代所淘汰。因此作為一名合格法律人必須處理好“博通與專精”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法學學好、基礎打扎實。依據(jù)楊仁壽先生的觀點,首先必須博通鄰接“法經(jīng)驗科學”加社會法學、法史學、法心理學、法經(jīng)濟學等。也即有一定程度的涉獵即可。其次是對“應用法學”部分的博通,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此中,專精與博通的強度扔應有所區(qū)別。對于其中選取的一、二部門法為“專精”,其他只需“粗精”即可。
“粗精”即意味著通曉各部門法的基本原理,避免不應有的低級錯誤。
最后法學作為一門具有實踐性格的學科是其他學科所無法比擬的。在實踐的過程中法律人應該嚴格區(qū)分理論認識和實踐評價,否則無法窺探法學之真相。
最后法學作為一門追求客觀性的學科與自然科學以“自然現(xiàn)象”為研究對象的“因果律”不同。自然科學是在研究者有計劃的控制適當條件下對事物加以觀察及發(fā)現(xiàn),其得出結果的客觀性較之更加容易。
而法學客觀性的追求即使是在有計劃的控制條件下觀察也很難做到客觀公正性且其中經(jīng)常涉及人的價值判斷的問題雙察結果與觀察對象之間易互相干擾灘以像“自然科學”一樣做到絕對的客觀性。因此,日本學者加藤新平在《法哲學概論》中提出了“法學學問之公器”的方法以達到一種“相對客觀性”的追求,即“間主觀性”的方法。也就是說主觀與主觀之間措助某一統(tǒng)一“標準”溝通,以達到主體間認識的一致性。法律人在追求某一法律問題的客觀性時,除了說明自己的“主張”之外還應該附上“合理的理由”作為說明,以使得他人更好的理解,從而對主張的是非對錯曲直合理性問題得到公開討論和批判。如此之方法可以避免個人態(tài)意、偏見、利害或愛憎與“主觀惡性”相區(qū)分更易提高法學之客觀性追求。因此,法學的方法就是通過邏輯分析的方法和經(jīng)驗事實的驗證方法再加之“間主觀性”的方法使能獲得法學認識的客觀性。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2
作為一名法律人,經(jīng)歷了“課堂灌輸式”的法學理論學習,在準備司法考試過程中,又背誦大量的法律條文。但在面對具體案件時,有時候會一頭霧水,從哪里入手就成了關鍵點。楊仁壽先生所著的《法學方法論》理論和實踐相結合,高度和深度相結合,有助于從浩瀚無垠的法律條文中尋找到正確的規(guī)則,有助于從紛繁復雜的案情中抽取出關鍵事實,有助于從疑霧重重的訴辯中提煉出爭議點,從而切實做到居中、公正裁判。
該書分為五個篇章,第一章以韓愈的三十九代孫自訴他人誣陷韓愈為引子,從立法資料、立法漏洞分析了該判例的缺陷,并運用法律解釋的目的性解釋方法重新反思了該案,最終從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基本司法理念出發(fā),分析了法律解釋的重要性和可能性。第二章從三段論角度分析了法律適用的四個步驟。即認定事實、尋找相關之法律規(guī)范、以法律秩序為準進行歸攝、獲得法律效果,著重論述了通過法律解釋明確法律規(guī)范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從哲學認識論的角度,從邏輯分析和經(jīng)驗事實兩個層面論證了法學認識的客觀性。第三章主要論述了法國、德國等學者對法學認識的差異性,介紹了概念法學、法典萬能主義、歷史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等的基本觀點。第四章著重闡述了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按照邏輯遞進的次序,逐一介紹了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合憲解釋,在上述解釋方法仍不能解決個案的時候,進一步考慮運用社會學解釋、價值補充、漏洞補充等方法來明確裁判的規(guī)則。第五章也就是最后一章,分析了法律的淵源,主要包括成文法、習慣法、法理、判例、學說。
此著作雖然很薄,但是所蘊含的知識量非常大。閱讀過程中能夠深深感受到楊先生高尚的人格品質,嚴謹?shù)闹螌W態(tài)度,專注司法工作的情懷,這值得我們一生學習。同時,通過閱讀此書,我也深深感受到了自己對法學方法論理解的淺薄。在以后的工作中,將結合類型化案件的特征,思考楊先生所提出的法學方法論的價值、理念和思路,以此促進自身工作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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