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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糾紛的一點隨想論文
最近在家里閱讀了一些報刊雜志,包括在“今日說法”的法制欄目中都看到了一些有關于合同糾紛的問題,引發(fā)了我對一些問題的思考,在此抒發(fā)一點自己的感想,以表芻蕘之見,望諸位批評指正。
在我所看到的合同糾紛中,有一類合同糾紛引起了我的注意。這類合同糾紛是不確定的自然人與確定的法人之間基于合同的某些約定而引起的糾紛。如某些保險合同糾紛、醫(yī)療事故合同糾紛等。具體地說就是不確定的自然人與確定的法人在雙方簽定合同的過程中往往由于不確定的自然人對某些專業(yè)知識的缺乏、由于在急迫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充分的思考從而作出不符合自身利益和真實想法的意思表示或者基于本人對于合同中某些詞匯的理解與商家的理解不相一致(這種誤解的產生或許是由于本人知識水平的欠缺或許是基于商家消極的不作為而產生)而產生的糾紛與對抗。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要式合同的一部分要件還沒有完全實現,合同在此情況下是不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為相對弱勢群體的自然人已經盡到了其在約定合同過程中所有的義務,合同的無法生效的原因是由商家造成的。法院基于此種情況認定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又有的時候,法院基于對市場主體、商事主體、行政主體的保護,認定合同為斷案的關鍵要素,“一切看合同”。還有的案件中,法院基于當事人對合同的認識和理解有瑕疵,或者當事人是在急迫的條件下簽定的合同,其意思表示與真實想法有偏差,而主張合同無效或可撤消。
在民法的原理中,學界有著三種不同的聲音。有意思主義、表示主義和折中主義。意思主義認為應該以表意人的真意為判斷的依據,而不拘泥于詞語和約定的實質內容。表示主義認為合同是法律事實發(fā)生、變更、消滅的要件,無論當事人的主觀效果意思如何都以合同約定的事實為準。而折中主義認為,在訴訟和審判過程中,既要考慮到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維持合同的穩(wěn)定性與法律效力,所以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難度,同時也帶來了發(fā)展的機遇,這種方式可以盡可能的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公平的原則和本質。
這樣的司法實踐給我們的訴訟體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機,帶給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斷權,也同時給予了雙方的訴訟代理人以更加廣闊的辯論空間。但是同時這種制度和方式也存在著其弊端。這將會導致市場主體、商事主體在交易立約的過程中過度警慎,和不確定自然人在簽定合同時的隨意性。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健康發(fā)展,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交易安全。這種自由裁斷的逐步發(fā)展,最終將有可能導致社會的發(fā)展走向與預期目標相反的另一個極端,導致社會的混亂。如何實現在訴訟過程中既保護交易雙方的事實公平與交易安全,又不致使這種保護公平的良好法制環(huán)境中不滋生出一些將可能發(fā)生的“病蟲害”問題,還值得我們研究與思考。一種制度在極力保護公平的同時,需要另一種制度對其加以致衡,從而構造和搭建出民法理論與實踐體系的接近絕對的穩(wěn)定狀態(tài),應該是民法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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