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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全文最新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以下是CN人才網為您提供的《最新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供參考。
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guī),確保本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得到落實,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
第三條 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在崗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確認)。
第四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 新入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本人應提供在其它單位連續(xù)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后,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各類離崗人員。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七條第(一)~(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年休假根據公司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職工個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條 堅持企業(yè)安排與個人申請相結合、企業(yè)安排為主的原則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職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公司職工年休假實施動態(tài)管理,督促各部門落實職工休假計劃。
第十一條 職工在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向公司申請年休假,但須按請假審批程序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勵職工因病或因事需請假時,優(yōu)先選擇申請年休假。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負責人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審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車間)工作情況和年休假安排計劃,與職工本人溝通后,提前一周填寫《職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單》(以下簡稱年休假通知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準);
(二)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部門將年休假通知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由休假人直接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職務代理人、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門如實考勤,并于次月將年休假通知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職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寫《職工年休假申請單》(以下簡稱年休假申請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準);
(二)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部門將年休假申請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由休假人部門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門如實考勤,并于次月將年休假申請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見職工年休假取消/調休通知單),并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內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五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職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第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公司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體
案例一:2007年7月張某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滿一年后,張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經為其連續(xù)工作滿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
原則上,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帶薪年休假呢?就這一問題,應當明確兩點:首先,對于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xié)商安排被派遣職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職工無工作期間可充抵年休假;對于非全日制職工,到目前為止并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應當協(xié)商安排張某享受帶薪年休假,而王某則無權向C公司主張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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