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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全文
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號發(fā)布(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號已公布廢止)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第三條 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和專用的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第六條 規(guī)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八條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經核準設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
二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準載人。
第九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物長度和寬度超出車廂,高度超過《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速度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條 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第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快將車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
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后經匝道駛離。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條車道上行駛。
有四條以上車道的,設計時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第三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第四條車道上或者向右順延的車道上行駛。
摩托車在最右側車道上行駛。
第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一車道的后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車間距。正常情況,當行駛時速100公里時,行車間距為100米以上;時速70公里時,行車間距為70米以上。遇大風、雨、雪、霧天或者路面結冰時,應當減速行駛。
第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超越前車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的車道前方車輛以及后方來車均有足夠的行車間距后,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超車時只允許使用相鄰的車道。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在超車后,應當立即駛回行車道。
第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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