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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論文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樣,都具有滯后性。所謂民法滯后性,是指由于民事關系具有復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社會生活是發(fā)展的,新的民事關系會不斷涌現,而民法總是會落后于社會關系的發(fā)展的,這就決定了法律規(guī)定難以囊括各種民事關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國民法中都不可能對各種民事關系都一一作出規(guī)定,另一方面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民事關系又大量存在,并且這些都是與社會經濟或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又不能不調整,這就客觀地要求民法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民事關系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又何以來斷別當事人的行為,如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何以作出判決呢? 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在實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國,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因為在沒有法律規(guī)范的情況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才是評價和判斷當事人行為的準則,有關規(guī)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為司法和仲裁機構裁判的法律依據。
一 關于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問題,須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則須考證原則一詞的含義。
對于“原則”一詞,就一般意義來講,據《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指“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1】;但“原則”一詞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義,根據英國《科林法律詞典》,“原則”是指“基本點或一般規(guī)則(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原則”解釋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為其他(指法律)構成基礎或根源的全面的規(guī)則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從上述考證可以看出,“原則”在法律中,或說“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總的或根本性的規(guī)則或原理。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對此研究比較多的主要是中國國內的學者和日本的學者,在許多民法學教科書和著作中,一般專門設立一章進行論述和介紹。但就“民法基本原則”一詞的概念和內容,國內外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4】;有的認為,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規(guī)范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始終的根本準則【5】;也有的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fā)點和依據;還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
雖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學者們的認識在許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guī)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fā)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guī)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
通過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有關內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則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則一樣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 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能夠體現民法的本質和特征,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guī)定和實施都有指導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為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整個民法制度的“靈魂”,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滲透到了民法的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狀態(tài)下【6】,在各類民事規(guī)范中都有體現;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規(guī)范中,只對某一類民事活動起指導作用,則不能認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只能為民法的某項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物權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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