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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論文
[摘要]:立案權與審判權的分立、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的分立、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分立,是審判流程管理存在的價值基礎;而監(jiān)督管理與服務的結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結合以及審判流程各環(huán)節(jié)之間的結合,是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證據交換、庭前調解、再審聽證等制度是審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關健詞]:基礎、分立、結合、突破
近年來,全國各地各級法院都在推行審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經驗和做法,還有一些法院進行了其他有益的嘗試。這些改革一掃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流弊,高舉程序公正的大旗,將整個審判活動置于嚴密的監(jiān)督之下,以公開保公正、以公開促高效,是在當前體制下從法院內部解決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部分內容,如何使這兩部分有機地結合起來,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是當前法院審判改革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價值基礎
目前實行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內部實現立審、審執(zhí)、審監(jiān)分立,特別是在立案權與審判權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對審判程序的動態(tài)管理與控制,從而使審判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相互銜接、相互監(jiān)督,達到分權制衡、權責統(tǒng)一,以促使審判公開、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潔地進行。
這種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實現司法的公正,筆者認為有以下的理論基礎:
第一、立案權與審判權的分立。在立審不分的情況下,一個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種因素尤其是實體因素的影響,比如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案件審理的難易程度、案件當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決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門之外,從而排除了司法管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無從談起。實行徹底的立審分立,有助于立案標準的統(tǒng)一,能夠改變當事人有冤無處伸的狀況。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從事立案審查的法官就應依法受理,而不應也不需要去考慮審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決的問題。這樣就解決了“告狀難”,防止了“踢皮球”現象,減少了社會上潛在的矛盾,為當事人有效地解決糾紛鋪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審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的需要,防止審判案件的法官在審查起訴時形成主觀預斷,或產生某種偏見,或不適當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以至于對以后的判決產生不良的影響。
以立審分立為基礎和中心,進而實現審監(jiān)分立、審執(zhí)分立這三個分立,是減少和遏制訴而不立、立而不審、審而不判、判而不執(zhí)等司法怪現象的有效措施。
第二、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的分立。我們通常說,實體公正是相對的,而程序公正是絕對的,說明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亞于實體,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比實體還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當性,使案件的實體審判始終處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成為程序發(fā)展的必然,才能確保司法的公正。要想杜絕審判過程中法官辦案的隨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為約束法官行使審判權行為的準則,而不是法官用來為自己服務的工具。比如說,法律關于延長審限的規(guī)定,應當屬于案件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審結的補救措施,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況下怠于行使審判權時所尋求的藉口。因此,將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權利從審判權中剝離出來,使審判案件的法官對案件的進程(比如開庭日期的確定等)失去決定權,只能在他人為其設定的程序軌道上被動地前進,而沒有停止或后退的權利。這樣一來,法官審判權的行使便有了緊迫性,案件的審理情況將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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