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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司法理念與審判管理制度論文
一個國家的法院系統(tǒng)的職責是完成國家賦予它的司法審判職能,而司法審判
職能也不是一個純概念問題,現(xiàn)實中司法審判職能是由過程管理和司法裁決權組
成。因此,決定審判職能中總有審判相關的程序管理事務。在審判實踐中,法官
又總是要履行與審判相關的某些行政管理職能,因此法官在行使非審判的行政管
理權或在行使審判某些行政管理職能權時,就有可能與司法的裁決權有所交叉、
混合,甚至與司法裁決權行使發(fā)生某種沖突,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司法裁決權
的行使。比如更高一級的法官常常會利用其行政管理職權來謀求并實際獲得了對
司法決定的影響,或者運用各種技巧,通過分配案件權利、決定案件審判進程來
影響案件的辦理結果。當前,盡管法院在開展審判活動過程中存在行政權,并會
對法院的司法裁決會產(chǎn)生某種或者甚至是重大的影響,但是長期以來,在傳統(tǒng)的
規(guī)范性法學研究中,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重視,特別是在我國。因此,當我們
一談到司法改革,通常會想到審判方式改革,想到司法獨立改革,想到法院外部
環(huán)境的人財物改革等等,但對法院的審判管理內部結構改革卻是一直不被重視。
因此,我們應當強調司法制度改革設計,應該有系統(tǒng)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在審
判管理改革上,也應當建構一種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符合中國實際的審判管理
制度。筆者通過對現(xiàn)行法院審判管理的分析,認為我國當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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