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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確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對實現(xiàn)司法公正、維護司法公正的現(xiàn)實意義
一、關于程序與實體的選擇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不僅司法與程序有關,執(zhí)法也有個程序問題。然而,說到程序,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司法。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有法律就有了司法,沒有司法就沒有法律。然而歷史發(fā)展到今天,司法這一國家古老的職能,國家法律活動中最基本的形式,已經有了更為廣泛的涵義,尤其是在我國,司法已不僅僅指稱審判。但是,審判仍是司法概念的一個核心范疇,雖然已不是它的全部內容。當我們論及審判方式改革而提到司法公正時,往往是在審判這個狹義上使用司法這個概念的。
司法公正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即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從一股意義來看,訴訟程序的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為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刑或解決社會沖突和糾紛提供一種公正的程序;二是通過這種程序的進行,獲得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這兩個方面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很重要且緊密相連,我們不應也無法離開一個方面而單獨追求另一方面。但是,基于強調重心的不同,設計出來的訴訟程序在價值取向和運作實效上回有很大的差異。以實體公正為出發(fā)點即著眼于處理結果公正的訴訟程序,通常會對裁判“正確與否”投以較多的關注,相應地,對生效判決的救濟手段總是惟恐太少,而對程序上的瑕疵則比較“寬容”,只要這種瑕疵看起來不至于影響到是審判結果,一般不予糾正;同時,關于訴訟運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也常常缺乏剛性,有關訴訟主體不遵守,也沒有效的訴訟措施予以制裁。而以程序公正為出發(fā)點即著眼于過程公正的訴訟程序則更多的注重程序的自治和程序的安定,強調只要程序本身被遵守,實體的處理結果就應當被認為是公正的;其特點是程序剛性,訴訟主體如果違反法律關于訴訟規(guī)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會導致對其不利的后果發(fā)生。前一種立法理念被稱為程序工具論,后一種則被稱為程序本位論。這也是西方自19世紀以來就訴訟程序價值所形成的兩類典型的理論學說。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無論是在實務界抑或是在理論界,已經逐漸認識到所謂“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積弊的危害性,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程序的價值,特別是在追求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益的過程中,人們對程序價值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對我國以往的訴訟理念開始進行認真的反思,呼吁應當確立符合現(xiàn)代法治發(fā)展需要的訴訟理念,對程序予以重新定位,正確處理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關系,重塑我國的訴訟制度。
但是,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究竟應為何種關系,在我國訴訟法學界卻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論學說,反映出不同價值觀念。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觀點:一是程序I具論,也有稱主從論或依附論、附庸論,即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關系是從關系,實體法居于主要地位,程序法依附于實體法而存在,沒有實體法,程序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重實體輕程序”就是其典型表現(xiàn)。這種觀點將實體法看作是內容和目的,將程序法看作是形式和手段,僅僅強調訴訟程序對于實體判決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是訴訟法學界的傳統(tǒng)觀點。二是程序、實體同等論,即認為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關系是同等關系,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對于解決社會沖突或糾紛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這種觀點既不贊同主從論,也不贊同本位論,認為:“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實體法和訴訟法相互依存,相輔相成,構成統(tǒng)一的法制體系,不能有主次、輕重之分。應當承認,訴訟法的第一價值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同時絕不能忽視其自身的重要獨立價值。當前我們應當重點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但不能矯枉過正。”1這種觀點目前在我國訴訟法學界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這種觀點并非國內學者首創(chuàng),國外已有論述:“實體法和形式法如同一輛車的兩個輪子,對訴訟都起作用,在它們之間不可能存在主從關系”。2也有人稱這種觀點為“相對工具主義程序論”,稱第一種觀點為“絕對工具主義程序論”,并尖銳指出,“相對工具主義(程序理論)本質上仍為工具價值論”,“仍未擺正程序與實體的關系”。3三是程序本位論,即將訴訟程序本身具備的內在品質作為評價程序的標準,而不再以程序對實現(xiàn)實體上的有用性作為評價訴訟程序的價值標準。由于國外有些學者在論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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