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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正義
“自古至今,人類社會盡管對正義有無數(shù)不同的解釋,但普遍認為這是一個崇高的價值、理想和目標。” 正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Justitia,其基本含義是公平、公正。正義的實現(xiàn)方式很多,但普遍認為通過司法實現(xiàn)正義“優(yōu)于實施正義的其他任何形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正義是司法活動最根本的價值目標,也是人們對司法的終極企盼。司法的具體實施者是法官,因而法官就自然成為司法正義的掌門人。英文中大法官稱為Justice,該詞含有正義、公正之意。由此看出,法官與正義有著淵源的聯(lián)系。在西方人眼中,法官是正義的化身,正義被“普遍認為法官和執(zhí)法者所應具有的品質!币虼耍痉ㄕx的實現(xiàn)要求法官不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yǎng),更需要有高尚的職業(yè)道德情操,而正義的品格是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成分。正如臺灣著名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所言,“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yǎng)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yǎng)尤其為重要!钡聡ㄉ鐣䦟W創(chuàng)始人愛爾利希宣稱,“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币环矫,即使立法存在著不公正和缺陷,公正的司法也可以矯正這些缺陷,從而使立法的正義價值最終得到完整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良好的立法由于不公正的適用會造成壓迫和暴虐,即所謂的“歪嘴和尚念壞了經”。司法正義要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正確地適用法律,準確地認定證據(jù),努力發(fā)現(xiàn)客觀事實,公正作出裁判,從而使法的正義價值得到充分實現(xiàn)。在遇到法無明文規(guī)定或立法不完善而又得不到任何歷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導時,法官應當根據(jù)法的精神和正義的理念,確定最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英國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丹寧勛爵說,“自己作為法官的基本理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xiàn)公正!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對程序正義的形象描述。意思是說,法官對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僅要在裁判結果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還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的公平和正義。一份判決即使結論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判決過程是不公正的,同樣不能使人信服。程序正義有兩個基本要求,即“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法官作為止爭息紛的裁決者,必須做到不偏不依,平之如水!胺ü賹τ诩m紛的任何不當介入,都會必然導致正義天平的失衡。”完整的司法正義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tǒng)一。
司法正義要求法官必須具有超然的心境。在具體司法的過程中,法官必須經常對相互沖突的利益作出抉擇,作為生活在社會中的一員,在作這種抉擇時,不可避免地會受其自身本能、傳統(tǒng)信仰、后天道德理念和社會世俗等觀念的影響,在由人治向法治社會轉型時期尤其如此。為了捍衛(wèi)正義和法律的尊嚴,法官必須摒棄個人私欲,超脫世俗的壓力,廉潔奉公,剛正不阿,做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域。
正義應是法官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法律代表著公平和正義,法官選擇了這個職業(yè),也就意味著其在法官職業(yè)生涯中選擇了公平和正義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追求。一名優(yōu)秀合格的法官,應努力走出自身的局限和觀念上的壓抑,去探求法的終極目的和價值。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只有當其自身的正義理念與法律中蘊含的正義價值相吻合時,法的正義才能夠被發(fā)掘,進而得到實現(xiàn)!皩τ诜ü俣裕钪匾牟皇菍崿F(xiàn)法律,而是實現(xiàn)正義!狈ü偻昝赖娜烁、公正的理念和超然的境界,將賦予法律正義和社會秩序新的生機。
法官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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