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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某企業(yè)因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元旦法定休假日期間加班,王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企業(y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王某為此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 舉報,請求糾正該企業(yè)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保障 接到王某的舉報后,經調查取證,查明該企業(yè)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補休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認為該企業(yè)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遂責令該企業(yè)限期改正。
在這個案例中,該企業(yè)以事后安排補休為借口拒絕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勞動法》關于勞動者加班后的工資報酬問題有如下規(guī)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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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http://m.msguai.com)。上述三種情形中,只有第二種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工資。在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標準工作時間以外讓勞動者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進行加班,雖然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但三種情形下勞動者的勞動代價是不完全一樣的,特別是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可見,用人單位在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工作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辦事。屬于哪一種情況,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不能相互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許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違法的,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都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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