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如何折算工資?
網(wǎng)友的困惑:現(xiàn)在北京市有明文規(guī)定勞動者有休年假的權利,不知道一些私人的小公司是不是會剝奪大家的權利,
未休年休假如何折算工資?
。我的疑問是:1、如果公司辭退職工時,該職工一天年假還沒有休,公司應應如何折算工資?2、如果職工休完了所有年假后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扣除其多休的年假工資?[答復:]
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fā)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在此總結一下:
(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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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如何折算工資?》(http://m.msguai.com)。”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chǎn)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舉例來說,2009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
至于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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