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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驗室安全工作是確保實驗室教學、科研和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保證。為了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保護師生員工健康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實驗室工作規(guī)程(試行)》和《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級各類實驗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第四條各院級單位(包括直屬單位)分管實驗室的領導應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實驗室主任是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教育管理全面負責。
第六條實驗室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本實驗室從業(yè)人員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七條實驗室各類人員應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作業(yè)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是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責任人,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第九條實驗室在承攬本實驗室教學、科研任務外的校內(外)教學、科研、實驗任務時,應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條實驗室應結合本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儀器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責任人,并懸掛公示。
第十一條實驗室在購入新儀器設備前,須出具學校技術安全相關主管部門的安全論證報告。新儀器設備購入后,應根據實際需要,由儀器設備責任人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制度。實驗室應對各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急救知識和安全技術
培訓。各類人員應在了解實驗室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掌握相應操作規(guī)程,并經實驗室考核認定和簽訂安全責任書后,方可開始實驗操作。
第十三條實驗教師應將安全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教育列為授課內容并在實驗開始前向學生講解。
第十四條實驗室內的儀器設備、材料、工具等物品應科學擺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實驗室嚴格做到四防、四關、一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關門、關窗、關水、關氣;查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實驗室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立即整改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短期不能解決的,要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用電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安全用電的相關規(guī)定。第十七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規(guī)定》進行賠償。
第四章特種設備與危險品管理
第十八條實驗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及細菌疫苗等危險品時,應嚴格按相關管理規(guī)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實驗室劇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體細則詳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實驗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質時應按規(guī)定處理。實驗室放射防護工作的細則詳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放射防護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條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購置與使用特種設備應先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由學校主管部門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年檢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應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與器材,并落實相關培訓工作。從業(yè)人員要了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知識及消防知識,禁止吸煙,嚴格杜絕火災隱患。消防器材應擺放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對廢氣、廢物、廢液的處理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隨意排放,不得污染環(huán)境。
第二十五條新、改、擴建實驗室須先報校實驗室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審批,同時嚴格執(zhí)行安全、環(huán)保設施“三同時”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在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應對從業(yè)人員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應落實儀器設備的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應定期對安全設施、儀器、儀表、工具和各種安全、保險裝置進行維護、校驗和標定。大型儀器設備的維修原則上由生產廠家或專門維修公司負責。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應做好大型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實驗事故或儀器設備損壞,應在實驗前與學校水、電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節(jié)假日和晚間開放的實驗室應特別注意安全,不得從事具有危險性的實驗。若需進行危險性實驗或通宵實驗的,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且至少2人在場方可進行。
第三十條實驗室發(fā)生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第一發(fā)現(xiàn)人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如實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一條學校每年對實驗室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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