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的巴別塔
法律英語的巴別塔
傳說中的巴別塔(Tower of Babel)源自《圣經》,因為在《圣經》的《創(chuàng)世紀》中記載了有關巴別通天塔的故事:人類
向往“大同”,他們要建筑一座通天高塔,揚名天下。這觸怒了上帝,上帝懲罰人類,讓人類流離四方,言語不通。然而人類
沒有屈服于上帝的懲罰,他們以英雄般的事業(yè)----翻譯,向上帝發(fā)出了挑戰(zhàn);他們使上帝變亂的語言得以變成一筆筆帶有民族特
質的財富,在保存各族文化特質的同時,打破語言的桎梏,溝通著人類的精神。正因為如此,巴別塔似乎與翻譯有著天然的聯(lián)系。
翻譯,這一偉大的事業(yè)同樣也引起了哲學家的注意。法國后現代哲學的代表德里達就曾經在《巴別塔》一文中對“翻譯”進行過
深刻的哲學思考和令人近乎絕望的解構,他認為,當上帝驅散人類,變亂其語言時,就已經不可避免地產生了這樣一個不解的
悖論:“一瞬間把翻譯這項工作強加于人類,同時又禁止人類翻譯。”因為這一悖論實質上不僅昭示了翻譯的必要性,同時也
意味著翻譯在絕對意義上的不可能性。除此之外,很多美國的語言哲學家,比如維特根斯坦也早在其哲學中就指出語言的不可
言傳性和不確定性。其實,在我看來,語言作為一種工具,有多少個讀者就有多少種文本的理解,面對沉默的文本,讀者在
無法企及與作者相同的深度之余,勇敢地甚至是令人敬佩地,但同時又是無奈地作出了自己的闡釋---翻譯由此產生?梢哉f
翻譯從最根本而言只能是讀者的“一相情愿”。如果說語言差異是人類溝通面臨的第一道屏障,那么文化的差異則是人類無法
溝通與理解的始作俑者。這令無數的譯者即使是“突破脆弱葦草之限度”也無法作到如愿以嘗(借用帕斯卡爾名言:人不過是
一根會思考的葦草),因為任何旨在尋找一一對應的文化概念的企圖都顯得有些不夠理智?梢哉f,翻譯也是最能體現真理具
有相對性的哲學命題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對于多數已盡勤勉的譯者所犯的錯誤,寬容似乎要比斥責更讓人覺得人道
(當然完全不負責任的譯者另當別論)。
法律英語作為一種專業(yè)性很強的語言工具有別于普通英語,在上述這些方面表現也尤為明顯。因為它始終是以法律專業(yè)為背景,
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知識是理解這種語言的前提和基礎。比如在法律英語中,service of process(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
bring an action(起訴), power of attorney(授權委托書)等都有其在法律專業(yè)內特定的含義。而且由于我國屬于大陸法系,
雖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兩大法系有逐漸靠攏的趨勢,但是在很多方面與英美法還是存在很大的區(qū)別,英美法中的很多法律概念
在我國無法找到對應的.解釋,例如美國的財產法上有很多關于共有財產的表達,如Joint tenancy[共同共有(含生存者對共有
財產中死者權利部分的享有權),即survivorship], tenancy in common[共同共有(不含生存者對共有財產中死者權利部分的
享有權)], tenancy by the entireties[夫妻共有]等只能按照英文的解釋作此意譯。加之,法律英語的嚴謹和縝密又增加了
讀者理解和參透的難度,冗長的敘述和古英語和拉丁語的頻繁出現使譯者飽受枯燥之折磨。——法律英語的翻譯無疑是翻譯之
艱難的又一充分論證。
我從事法律翻譯工作純屬偶然。臨近畢業(yè)之時,由于不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為性別歧視、背景歧視等提供了種種存在的可能,而且
過于膨脹的高等教育與萎縮有限的就業(yè)崗位之間的落差使得每一個求職者在屬于買方市場的天地中處于劣勢,我一度很是茫然。
一次偶然的機會,在與一位友人共同探討法律英語問題時,朋友的鼓勵給予了我很大的啟發(fā)——我開始了我的翻譯工作。雖然我
至今仍然認為這并非我最智慧之處,但是正如馬克思,韋伯所言,“在無知的帷幕之后,始終不知道自己在社會當中所處的地
位”,我始終相信,there does exist a kind of power, (不管它是否具有人性化的東西,也不管它是否就叫上帝或其
他神人),在一個我們無法窺視它的角落里微笑著看著我們這些任由它驅使的人群,以它全能的智慧和力量賜予我們它認為
我們需要的東西,而并非我們想要的東西。在從事翻譯工作的時候,我深切地體會到了一種求索的力量:因為最初法律文本的
紛繁復雜與我的經驗不足讓我常常經歷走鋼絲的萬般驚險,其間如遇百花爭艷、千巖競秀則竊竊得意,如遇曲折迂回、崎嶇不
平則潸然動情,因為挑戰(zhàn)自我之后的淋漓暢快使得原本平凡普通的生命求索極具悲壯。如果說人一生中所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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