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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立法法與其歷史環(huán)境-關于立法法研究的一個方法論問題
「摘要」立法法的有效實施卒賴人們的理解和接納。然而立法法出臺前后,人們對它的回應,褒貶迥異,駁雜紛紜。這里有人們觀察法律的視覺分別,也有立法法自身原因。而這兩者都同立法法賴以產生和存在的中國現(xiàn)時期社會歷史環(huán)境有直接且深刻的關聯(lián)。所有的制度建置,都應當是一定社會歷史環(huán)境的內在規(guī)定性的表述。認知和解讀立法法,應當將立法法與中國現(xiàn)時期的歷史環(huán)境銜接起來。中國立法法的制定,一方面應當適應歷史環(huán)境的需求,另一方面應當將歷史環(huán)境所可能給予的局限性減弱到最低限度。在前一方面,立法法成就顯著,它吻合了中國的政府推進型法制建設道路,統(tǒng)一了中國立法的基本制度,總結和固化了二十年間所積聚的諸多成功立法經驗,適應了法治國家建設對立法的一些需求,也為消除二十年來所累積的種種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在后一方面,立法法卻多有瑕疵、缺憾甚至顯癥,它偏重于經驗而疏離了立法理論、忽視了立法創(chuàng)新、拒絕了立法借鑒,偏重于立法權限、程序、監(jiān)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規(guī)制,偏重于法律解釋而忽略了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其他法的淵源解釋,偏重于立法主體的權限規(guī)制而全然沒有設置立法不盡職守的法律責任,偏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嚴重忽略了立法技術事宜。這些問題的存在固然與立法法誕生的社會歷史環(huán)境的局限性有關,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減弱這種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消除這些瑕疵、缺憾甚至顯癥,是完善中國立法法的必要任務。
「關鍵詞」立法法,歷史環(huán)境,歷史局限性,立法經驗,立法缺憾
國人矚目并寄予莫大期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它的起草、制定過程歷時7年,是現(xiàn)階段中國法的淵源中一部特別重要的基本法律,也是現(xiàn)階段中國法的體系中一部十分重要的憲法性法律。這部法律的誕生和實施,標志著中國各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制定,標志著中國憲政的、行政的、民商的、經濟的、社會的、程序的等各種部門法領域的立法調整,從此有了一個直接的法律根據(jù);意味著中國立法的法治化以至整個國家的法治化,因之有了一個直接的法律準繩。但是,這部法律在實際生活中究竟會取得怎樣的成效,它在實現(xiàn)其價值的過程中能否使自身得以逐步完善,卻不是由其重要地位所決定的,而是取決于人們對它的理解和接納程度,取決于它同賴以存在的社會歷史環(huán)境的融合程度。為使這部憲法性法律富有成效地實施并逐步得以完善,很有必要解讀一下其與中國現(xiàn)時期歷史環(huán)境的銜接。
一、歷史地看待立法法
立法法是一部被廣為關注的法律。在其出臺之前,許多人期望它盡快地、盡可能好地產生;但也有不少人對它不予認同,主張不宜問世。然而在其出臺之后,不少當初抱有期望的人悵然若失,而不予認同者更是嗤之以鼻,有的甚至還橫加指斥。一部法律能夠引起眾人矚目,并且態(tài)度相左,這本來不算怪事,在法治環(huán)境之下的各國,這樣的情形隨處可見。但人們對同一部法律所懷有的期望和情緒,所抱有的態(tài)度,反差如此鮮明,甚至同一個人在它出臺前后對其態(tài)度迥然不同,這樣的情形則實屬少見。中國立法法就屬于這樣一種引起少見反差的法律。這種情形及其產生的原因,都是耐人尋味的。這是中國現(xiàn)時期社會歷史環(huán)境所刻下的特殊印痕。
人們對立法法懷有如此反差鮮明的情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對立法法報有深切期望的人們,或是深知欲依法治國,必先依法治法的道理,立法法正是一部重要的治法之法;或是因為親身參與立法實際活動,密切關注立法實踐且確有真切的而不是錯覺的感受,注意到中國立法中亦有諸多寶貴經驗有待以法律形式予以總結、反映和固化;或是有感于中國立法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存在種種弊病,例如存在越權、混亂、矛盾、含混、質量低劣以及其他影響法的實施的癥狀,希望能有統(tǒng)一的關于規(guī)制立法的法度,以矯正這些弊亂;或是因為他們注意立法法與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某種聯(lián)系,認為制定立法法,以其規(guī)范中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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