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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屆村委會可否以訴訟方式向上屆村委會成員索要公章
新一屆村委會可否以訴訟方式向上屆村委會成員索要公章——兼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左朋仕與莒縣安莊鎮(zhèn)左家溝村民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左朋仕經選舉當選為莒縣安莊鎮(zhèn)左家溝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左家溝村委)主任,任期三年。左朋仕任期屆滿后仍持有左家溝村委公章、黨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財章共三枚。2002年11月,新一屆左家溝村委選舉產生,左家溝村委要求左朋仕交接上述三枚公章,左朋仕未進行交接。左家溝村委遂向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莒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左朋仕返還公章并賠償損失1000元。
[裁判要旨]
莒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左朋仕任期屆滿后無權繼續(xù)履行村委會主任之職責,應履行交接各項公務的義務。左朋仕的不作為系對左家溝村委合法權益的侵害,左朋仕持有公章拒不交還,妨礙了左家溝村委的工作,應酌情予以經濟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莒縣法院作出(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號民事判決:一、左朋仕返還左家溝村委公章及民主理財公章各一枚。二、左朋仕賠償左家溝村委經濟損失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50元及案件實際支出費用200元,由左朋仕承擔。
左朋仕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1、一審法院不應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該案屬行政爭議。本屆村委會和上屆村委會因公章使用引起的爭議,不應使用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民事案由,應屬行政爭議的處理范圍,不應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2、一審判決左朋仕賠償左家溝村委1000元于法無據。就本案實質內容來看,主要是上屆村委會持有公章是否合理合法,新的村委會是否有權索要村委會公章。新的村委會并沒有受到1000元的損失。3、一審判決顯失公平。一審法院送達開庭傳票后,左家溝村委找到左朋仕,說要撤訴,致使左朋仕未到庭參加訴訟陳述理由。請求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左家溝村委的訴訟請求。
左家溝村委答辯稱,左朋仕于2002年4月任期屆滿后仍持有村委會公章、黨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財章。2002年12月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左朋仕拒不與新村委會交接,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左朋仕任期屆滿后,理應將所持公章交接給新一屆村委會,其占有村委會公章拒不交接,侵犯了村委會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村委會有權對左朋仕提起訴訟,以維護村委會的合法權益。同時由于左朋仕拒不交出公章,致使新一屆村委會無法開展工作,給村委會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其理應予以賠償。一審法院立案后,左朋仕曾找到村委,以交出公章為由要求村委撤回訴訟,但開庭之前,左朋仕仍拒不交出公章。因此,一審判決并未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對本村集體所有的財產有權進行管理和使用,在新一屆村委會選舉產生后,上一屆村委會應當及時向新一屆村委會移交公章、財務賬目、檔案資料及辦公設施等。左朋仕作為上一屆村委會主任,在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村委會公章和民主理財章,損害了左家溝村委的合法權益,其持有的村委會公章和民主理財章依法應予返還。左朋仕所稱本案不應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本案屬于行政爭議的主張不成立,不予采納。左家溝村委主張因左朋仕持有公章給其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對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二)項的規(guī)定,日照中院于2003年6月21日作出(2003)日民一終字第194號終審判決:一、維持莒縣法院(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莒縣法院(2003)莒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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