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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建立判例約束制度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受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影響較深.由于法律觀念、立法體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判例的實際效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更沒有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民事(含經(jīng)濟)、行政事件,依照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作 出了數(shù)以萬計的具有最后決斷性和最大權威性的裁判。1998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民事、經(jīng)濟、行政、海事案件54l萬件。面對這樣一筆巨大的司法資源財富.由于我國現(xiàn)行司法體制的原因,卻沒有得到有效利用而被束之高閣,實在令人扼腕。隨著政治、經(jīng)濟體制改革并向縱深發(fā)展,司法實踐對現(xiàn)行法律調(diào)節(jié)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學理論界也有很多學者提出了借鑒他國成功經(jīng)驗,建立我國判例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不久前討論經(jīng)濟法草案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李鵬委員長已提出可適當運用判例. 可見這一問題已引起重視。筆者認為,從理論和實務上,對判例在我國司法實踐活動中的作用重新進行思考和評價,進而建立起我國的判例約束制度,對于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一、判例約束制度的概念及其建立意義
判例約束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不僅要依法受到各種監(jiān)督和制約,同時還應當遵循先例.非經(jīng)正當程序不得作出背離先例的判決。在我國現(xiàn)行司法實踐中.有難以計數(shù)的判決,這些判決作用于特定的已決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個案判決對其他同類案件,只具有一般參考價值。建立判例約束制度,就是要經(jīng)過一定的確認程序之后.個案判決可以取得普遍的適用效力。人民法院的個案判決.它不僅對案件當事人具有約束性,即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履行判決中規(guī)定的義務,而且,它們對其制作者——人民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約束性.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遇到同類案件時也應當如此判決。即所謂“一切法院的裁判都應當與上級法院或本法院就同類案件所作的裁判相符合”,人民法院和法官有責任和義務保證使同樣的案件得到同樣的裁判,以保障國家法律表現(xiàn)在時間上,地域上、對象上的同一性,即:法律的統(tǒng)一性。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援引成文法和司法解釋,但是由于成文法法條的抽象性、原則性,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就有較大的彈性和幅度。在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經(jīng)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來審理,就可能作出不盡相同甚至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樣產(chǎn)生的直接惡果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權威性產(chǎn)生懷疑!耙淮尾还牟门,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語)因此,我們在審理案件時,不僅依照法律條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同時還要受到先例約束,以保證同類案件能得到同類的判決,維護國家的法制統(tǒng)一。概括說來,建立判例約束制度有如下意義:
一是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技照成文法審判模式,法官每審理一個案件,首先給案件定性,然后對號入座尋找法條和司法解釋,再就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裁判。如果建立判例約束制度,那么法官審理案件時,只需找出相類似的判例即可判決.不再重復以上往的機械性操作,既節(jié)省了精力又保證了判決的精確性。 二是有助干司法統(tǒng)一。建立判例約束制度,每位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依照法條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并遵循判例,因此他的自由心證及偏見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可以保證同類的案件得到類似的判決。
三是有助于普法。成文法的條文是對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和責任作出抽象性的、一般性的、原則性的描述,法官和律師理解尚不太難,但是一般民眾來解讀法律條文則會有五花八門的理解。如果建立判例約束制度,人民法院公開出版發(fā)行判例,那么民眾就可以通過這些具體的事件來解讀法律。
二、判例的創(chuàng)制
判例的創(chuàng)制.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選取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判決,依照特定的程序制作成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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