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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論問題
近年來,我國法學理論界較多地討論了以下一些問題:無階級社會是否有法,調整“社會公共事務”部分的法是否有階段性,我國社會 主義法是否也可適用“法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這一公式,等等。這些問題都可以歸結為法的概念問題,其中大多數(shù)又都涉及到方法論問題。本文試圖圍繞這些問題的方法論問題作一探討。一、法的詞義分析
經(jīng)驗告訴我們,在研究問題,特別在與人有不同的看法時,應注意一個方法論,即詞義分析。要注意分析同這一問題有關的、具有關鍵性的詞,要澄清自己或別人是怎樣理解的,是否有可能發(fā)生這種情況:我講這里是二層樓,一個英國人講這里是一層樓;實際上我們指的是同一層樓;但按照各自民族語言習慣來計算層樓,也就是對“層樓”這個詞有不同理解。
在法學理論界,近年來有人提出了一個新觀點:無階級社會(包括原始社會和共產(chǎn)主義社會)也有法。主要論據(jù)大體上有以下兩方面。一是認為無階級社會不可能沒有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二是從恩格斯所寫著作(主要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的若干用語中也可推論出:恩格斯認為原始社會就有法。
本文作者認為,在無階級社會有法和無法這兩種觀點之間,除了個別人的觀點之外,看來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對法這個詞的詞義有不同理解以及由此而來的用詞是否適當?shù)膯栴}。因為這兩種觀點所涉及的一個實質性問題是,我們是否承認這些事實和原理:原始社會并沒有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當然那時有社會管理組織(氏族組織)和帶有某種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以后隨著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私有制、階級和國家,也就同時形成了一種階級意義的、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至于這種新的規(guī)則之所以出現(xiàn)的經(jīng)濟、政治、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及其形成的漫長過程,這里暫且不談。再以后,人類開始進入共產(chǎn)主義社會,隨著階級、階級差別的消滅,國家以及階級意義的行為規(guī)則也就逐步消失而代之以非階級意義的社會管理組織和非階級意義的、但仍具有某種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之所以講這是一個實質性問題,因為它涉及到客觀歷史事實和科學的唯物史觀的原理。筆者認為,持有這兩種不同觀點的人中,絕大多數(shù)都會承認這些事實和原理。即使是那些引證恩格斯著作中若干用語用來推論恩格斯也認為原始社會就有法的人,大概也會承認。因為以上講的歷史事實和唯物史觀原理正是恩格斯的有關著作,特別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所敘述和論證的事實和原理。
由此可見,兩種觀點之間分歧主要在于對法這個詞的詞義有不同理解(或者像最近有人所說的,法或法律的概念有廣狹義之分)。也就是說,對無階級社會的那種非階級意義的但卻仍具有某種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有人不稱為法,因而主張那時沒有法。有人稱為法,因而主張那時就有法。就后一種觀點來說,我們就需要把“法”這個詞抽象化,提出一個有階級社會和無階級社會都共同適用的“法”的概念,那就不妨將它界說為:代表一定意志的、具有某種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法”的這種詞義,就像“社會”、“生產(chǎn)方式”、“生產(chǎn)關系”、“上層建筑”之類的詞一樣,既可以適用于有階級社會,也可以適用于無階級社會。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用詞是否適當,是否有必要對法這個本來就已是多義的詞,再賦予一種新意,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但應注意的是:第一,不管我們對法這個詞的詞義怎樣理解,我們都應承認,有階級社會的法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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