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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與權的界限-《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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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與權的界限-《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論法的精神與權的界限

論法的精神與權的界限-《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社會契約論》(又名《政治權利的原理》、《民約論》)是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讓?雅克?盧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論著作,與馬基亞維利的《君主論》、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以及約翰?洛克的《政府論》并譽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獻之一。若要更好的研讀、理解《社會契約論》這一西方經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對本書的創(chuàng)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會契約論》創(chuàng)作的社會歷史背景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誕生于一個特殊的時代,可以說,當時的法國社會具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會制度等級森嚴,處于不同等級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還包括勞動與財富上的不平等,并且這種階級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當時啟蒙運動思想的深刻影響,作為啟蒙運動中心的法國,同樣涌現(xiàn)出一大批學者及有識之士激勵地批判著社會的封建專制和宗教的愚昧無知,大力宣傳自由、平等與民主,意欲將法國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為一位激進的民主主義者,盧梭對法國封建社會所進行的批判最為嚴厲、也最為激烈,其政治理念與思想精華在這本《社會契約論》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現(xiàn);蛘哒f,正是由于當時這一大的社會歷史背景,激發(fā)了盧梭的自由、民主意識,促使他創(chuàng)作了這部永世流芳的《社會契約論》。

二.《社會契約論》的主要內容

在這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以“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為其前提假設,認為人們有權享有天賦的自由,沒有人生來就是奴隸,也就沒有人生來便是僧侶或貴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只是當人們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時,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然而與其說成是“轉讓”,倒不如說是人們做了“一樁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終的結果并不是使自己成為奴隸,而是通過達成一致意見、制定社會公約,結成了一個由公意所指導的人民共同體,即主權者。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轉變?yōu)楸还馑s束著的“社會的自由”與“道德的自由”(P26),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么盧梭認為

人是被迫自由的。

更為重要的是,主權者所代表的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公意。公意具有既不可分割、又不可轉讓的性質,但是公意卻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具體體現(xiàn)出來,也可以任命或者委托——如委托政府來執(zhí)行主權者的意志。當然,必須明確的是,政府只是在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著主權者所委托給他們的權力,真正的權力依然在于主權者、在于結合成主權者的每個公民。

這便是本書中作者意欲闡述的最核心的兩個觀點,即:“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此外,作者還對法律及其分類、立法者、適宜立法的條件、不同的立法體系等問題展開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同時還注意到了法律的民族適切性問題。繼而,作者又分別論述了民主制、貴族制、國君制以及混合政府等不同類型的政府組織形式,并明確指出“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于一切國家”(P99-105)。因為不同的國家,其發(fā)展程度不同、人民幅度不同甚至于自然環(huán)境也不同,這些差異都使得各個國家需要“因地制宜”,來選擇最適合自己國情的政府形式。然而,不管其具體的組織形式如何,只有那些能夠忠實的執(zhí)行公意、維持主權權威、不濫用職權、使國家人口富足的政府才是好政府。而對于那些不夠好的政府,應如何防止它們的篡權行為或者說摧毀公意行為?盧梭在本書中也給出了自己的觀點,如舉行“以維護社會條約為目的的集會”(P129)等等。

這些,都是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強調的。無論是他的自由平等意識,還是他的民主共和國主張,不僅對當時的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深遠影響,對于我們今天繼續(xù)認識“法”與“權”的問題,同樣具有很大的啟示意義。

三、《社會契約論》的啟示

(一)論法的精神

當然,這里所說的“法的精神”不完全等同于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所提到的“法的精神”。前者主要側重的是“法的本質、宗旨”這一層面的含義;而后者則認為法律同社會倫理、國家政體、自然的地理環(huán)境、宗教信仰、人口狀況以及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的因素有關系,在不同的法律條款之間也存在著內在的關系,“對所有的關系進行研究,這些關系和觀點的綜合便構成了所謂‘法的精神’”①。但是如果同樣從“法的本質、宗旨”這一角度來看待孟德斯鳩所探① 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M]:上冊.孫立堅等譯.陜西: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12.

討的“法的精神”,則又與我們這里所要論述的“法的精神”具有一致性。

盧梭認為,公意是國家的靈魂,它所反映的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便會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從而公意永遠是公平且正義的。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 (P47),是社會契約的制度化體現(xiàn)。因此,立法權應屬于人民,也就是說,法律應該是由作為立法者的全體人民所共同做出的規(guī)定。服從法律,不過是服從了自己的意志而已,人們唯有服從了“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26)。

既然從公意出發(fā)的法律“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P47),它就必須能夠維護每位公民的正當權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與平等,與此同時還要極力地遏制那些出于“個人意志”或“眾意”而違反或損害“公意”的行為的發(fā)生。要知道,任何人都不能夠凌駕于法律之上,“因為,不管任何一個國家的政體如何,如果在它管轄的范圍內有一個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會受這個人的任意支配”①。這個時候如果沒有法律來對其進行制約,則很有可能會產生專制或集權,進而致使其他公民的正當權利受到侵犯,他們的平等與自由也就無從保證了。所以可以說,法律不僅是自由的基石,而且有助于確保分配的公平與正義。

另外,盧梭曾指出,“號令人的人如果不應該號令法律的話,那末號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應該號令人”(P51)。這里所說的“號令人的人”指的是行政官,而“號令法律的人”則是指立法者。很明顯,盧梭在這里是主張立法權與法律的執(zhí)行權相分離的,這無疑是一種類似于孟德斯鳩所提倡的分權的思想。

那么,我們這個時代又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精神呢?我想,200多年前的盧梭已經間接地回答了這個問題。無論時代如何,其法律的精神同樣須具有自由、民主、公正及分權的基本特點,方可稱得上是正義的法律。這對于當今社會的法理、法治問題均具有一定的啟示與借鑒意義。

(二)論權的界限

這一部分所說的“權”,主要是針對政府權力而言的,暫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權利問題。盧梭認為,主權權力“不會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P41),政府的權力同樣應該具有這樣一個界限。因為政府自其誕生之日起,便存在著一① 李平漚.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解讀盧梭《社會契約論》[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15.

種以政府組織內“部分人的意志”來代替“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濫用主權者所賦予的權力的傾向。所以,若要防止政府的這種蛻化趨勢,必須將其權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而這個范圍應該以“公意”做為其基本外沿。

對于政府權力的界限問題,我國學者賈西津在其《個人權利:公權力的邊界和責任》一文中,做出過相關的詳細論述。他首先將每個人的個人權利大體分為三種類型:自由權、程序權以及福利權。與這三種個人權利相對應的,他認為還存在著三種不同層次的公權力責任:一是不得干預個人自由的責任;二是遵從正當程序并保證個人自由的責任;三是提供公共福利結果的責任。其中,第一個層次是公權力所不能為的領域,也就是說,政府不得干預這一層次內的個人基本的自由權,如生命權、財產權、宗教信仰的自由、言論和出版的自由等等;第二個層次及第三個層次才是公權力(或者說政府)應該為、且需正確的為的領域。并在文章的最后得出了“個人權利及其‘保留權利’,構成了公權力‘不得作為’的邊界”①這一重要結論。

而在我看來,政府所要做的最根本的事情(或者說“應該為”的界限)無外乎是——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不干涉其自由,不侵犯其權力。可以說,當代任何一個政府都必須將這些作為自己的基本職能,未能履行上述職能或者是超出了自己“應該為”的權力界限的政府,都不能算得上是一個好的政府,甚至于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意義。那些遵守了自己所制定的公約的人民,完全有權力去廢除一個違反了自己意愿、剝奪了自己自由的政府。當然,這種革命式的改變總是很危險的,所以盧梭同時也指出,“除非是政府已經變得與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則就千萬不要觸動已經確立的政府”(P128)。如不這樣加以說明的話,盧梭的政治理念很可能會被某些不軌者所歪曲利用,以致為虎作倀。

(三)論法、權、德三者的關系

盧梭認為,使國家解體的情形之一便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國家而篡奪了主權權力”(P110)。可見,如果不能以法律來限制政府或君主的權力的話,國家是極其危險的。之前也曾提到,政府http://m.msguai.com/News/559F1F45972122AF.html只是在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著主權者所委托給他們的權力,因此,政府必須負責執(zhí)行與維護由主權者所制定的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否則,“一個不按法律行事的政府,就不可能成為一① 賈西津.個人權利:公權力的邊界和責任[J].法學研究,2009(4):192.

個好政府”①?梢哉f,一個好政府的基本標志應該是且必須是“依法行政”。

盧梭在本書中還提到了“道德的自由”這一概念,但是對于這個問題的論述卻遠不及對宗教問題論述得那么多,至于什么是“道德的自由”更是未加詳細說明。不過,它已經起到了促使我們向著“道德”這一方向做出思考的作用。盧梭認為,人不僅具有“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P26),同時還具有“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的自由”(P26),此外還應該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P26)。因此可以說,不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權利的行使,在其過程中都無法、也不應拋開對具體道德問題的思考。在我國,偉大的先哲孔子也已在幾千年前便提出了“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②的重要論斷,而今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同樣不能忽視以德治國的重要作用,應該將“法治”與“德治”緊密地結合起來,以便政府更好地發(fā)揮執(zhí)行公共意志、維護社會契約的基本職能。

總之,法、權、德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以法限權,以權維法,德不離其中。而如何處理好法、權、德三者之間的關系,無疑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在治理國家時均需多加考慮及注意的問題

(四)論其對組織管理問題的些許啟示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還談到了有關政府組織幅度對權力的影響,人民團結的力量以及民俗風氣、組織氛圍對管理的影響等問題,它們對于當代的組織管理同樣具有較大的啟示意義,只是這里不再展開說明了。

四、對《社會契約論》的評價

記得挪威作家易卜生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世界上最有力量的人是最孤獨人”。暫不論它正確與否,至少這句話用在盧梭身上是合適的。了解盧梭生平的人不難發(fā)現(xiàn),他的一生是孤獨的,但他卻著實地以自己思想的強大力量撼動著整個法蘭西社會,也影響了當時、今日的整個世界。他的這部《社會契約論》更是頗具盛名,被視為民主主義革命的“福音書”。其歷史功績主要體現(xiàn)在:

1、《社會契約論》的影響是現(xiàn)實性的。它針對當時的封建制度和等級特權,提出了“自然權力論”、“人民主權論”以及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等重要思想,不但推動了啟蒙運動思想的進一步傳播,更為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如日①

② 李平漚.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解讀盧梭《社會契約論》[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14. 《論語?為政》

后的法國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2、《社會契約論》的影響是世界性的,它深刻的影響了世界各國的民主主義運動。20世紀初,《社會契約論》被一批中國先進的知識分子介紹到中國,對我國的民主思潮產生了重要影響。此后,“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曾風靡當時的中國思想界,對我國的新文化運動、民主主義革命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3、《社會契約論》的影響是歷史性的。它帶有一種思維方式的復歸性,幫助我們在理解問題時能夠追溯到事情的本源,進而可以更好地解釋當今社會存在的種種現(xiàn)象,尤其是在看待當代的“法”與“權”的問題時,意義更加深遠。

盡管其功績是難以磨滅的,但不得不說其中的一些思想沒能超出作者自己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其政治理想難免帶有一定的空想成分。對盧梭這部《社會契約論》的質疑具體體現(xiàn)在:

1、理論基礎的不確定性?梢哉f,盧梭的這套思想理論體系邏輯性較強,讀者按照他的思路很容易推導出和他一樣的結論。然而問題卻在于,盧梭的政治理念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礎之上的,只有從社會契約出發(fā)的行為,才是正義的行為?墒牵裁词枪?公意或者說社會契約從何而來、如何制定?人民在什么時候、什么地點、以何種方式達成了所謂的社會契約?這些問題似乎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作者也沒有列舉任何事實加以佐證。這樣一來,不僅使盧梭的思想理論操作起來較為困難,也因其理論基礎的不確定性這一缺陷而削弱了整套理論的說服力。

2、公意具有時代的差異性。按照盧梭的觀點,國家或法律的產生,均應基于人民的公意。姑且假定“公意”是可以為我們所明確認識到的,我們始終無法否認,不同時期的人民其共同意志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換句話說,不同時期的公意是不一樣的。那么,通常的情況便成了前人為后人建國、立法,后人的國家或法律所反映的只是前人強加于自身的“公意”而已。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前人與后人是生而自由且平等的,前人似乎比后人擁有了更多的權利。然而對于這一問題,盧梭卻并未多加關注或略加說明。

總之,對于這部被譽為“福音書”的《社會契約論》中的思想精華,我們應該、也有可能批判地繼承下來。比如其中的自由精神、法治精神、民主精神、分權精神??對于我國構建服務性政府均不無裨益。但是,我們絕不可對其盲目的

崇拜,要知道作者盧梭是主張小國的(這種小主要是針對國家的面積、人口而言),因此其思想在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中的適用程度如何,我們不得不多加注意。因為只有做到取其所長、去其所短,才能真正的西為中用、古為今用。

參考文獻:

[1] 盧梭著.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社,2009.

[2] 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M]:上冊.孫立堅等譯.陜西: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12.

[3] 李平漚.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解讀盧梭《社會契約論》[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14-115.

[4] 賈西津.個人權利:公權力的邊界和責任[J].法學研究,2009(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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