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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到底應付幾倍工資?
每逢重大節(jié)假日,總有媒體就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的計算問題對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采訪報道,
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到底應付幾倍工資?
。那么,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3倍工資,還是4倍工資,或者2倍工資呢?關于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jù)第四十四條第(三)的規(guī)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少于3倍的工資報酬。這里的“工資報酬”,準確的說,應該是指“加班工資”。因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規(guī)定了,正常工作日延時加班1.5倍的“加班工資”和休息日加班的2倍“加班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關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沿襲照抄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 1994)489號)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但法定休假日工資報酬問題的爭議和復雜性,其實并不在加班工資的標準,而在于如果法定休假日沒有加班,單位有無向勞動者正常支付工資報酬?
因為,《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所以,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fā)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5〕226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綜合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即支付1倍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除正常的1倍工資外,還應另行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也就是1+3的概念。
但問題在于,在未安排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沒有正常向勞動者支付1倍工資呢?
在2008年1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8]3號)之前,勞動行政部門將全年工作日等同于全年計薪日,月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shù)就是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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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到底應付幾倍工資?》(http://m.msguai.com)。按照這種計算方式,實際上,法定休假日是不計薪的。換言之,在2008年1月3日之前,勞動行政部門認為所有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均沒有在法定休假日向勞動者正常支付工資。而在此之后,則被認為月薪制視為在法定休假日向勞動者支付了正常工資。一夜之間,因為一紙規(guī)定的出臺,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風云變幻,莫過于斯。
比如,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勞動法》第44條中的工資如此解釋,“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shù)(23.5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nèi)應得的計件工資。”
而2008年1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8]3號)對全年工作日和計薪日作了區(qū)分,該《通知》規(guī)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guī)定的11天法定節(jié)假日。據(jù)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8小時)。月計薪天數(shù)=(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月工資,按照勞社部發(fā)[2008]3號文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已經(jīng)包含了《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的正常工資,因此,在計算月計薪天數(shù)時,應將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在內(nèi),不應扣減,全年的計薪天數(shù)為261天,月平均計薪天數(shù)為21.75天。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本來實行的就是日工資、小時工資制,干一天活,拿一天錢,或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干多少活,拿多少錢。那么,每逢法定休假日的,即使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按照其工資標準支付法定休假日當日的正常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除此之外,再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根據(jù)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關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資,更為準確的說法,應當表述為:
用人單位實行月薪制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工資標準的3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在其向勞動者支付的月工資中,已經(jīng)包含法定休假日的1倍工資。
用人單位實行日工資、小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法定休假日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工資標準的1倍,另行向勞動者支付法定休假日的正常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除按照工資標準的1倍支付正常工資外,還應當按照工資標準的3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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