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區(qū)別訴訟時效
借條、欠條 區(qū)別 訴訟時效
生活實踐中,人們對借條、欠條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人們往往會將借條寫成欠條,將欠條寫成借條。借條和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xù)、憑證,都是證據,這點自然是相同之處。不過,借條和欠條還是有區(qū)別的。
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yè)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三、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qū)別的。
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此外,如果權利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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