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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辯書1
仲裁答辯書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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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訴人**市偉士達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向貴委提出仲裁,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在2011年4月9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入職于**市偉士達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共一個月零八天。入職后,前任會計已經(jīng)離職,未辦理過任何交接手續(xù)。答辯人在職期間的職責(zé)是負責(zé)報稅、公司外帳的工作,但是,現(xiàn)金、支票開具的事宜是由出納和法定代表人二人全權(quán)負責(zé),不屬于答辯人的職責(zé)范圍,與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關(guān)系。
二、申訴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六條和《票據(jù)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私自開具空頭支票,被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分行查處,并在2011年2月17日對申訴人處以1970.31元的罰款,由于申訴人未及時到銀行辦理相關(guān)罰款手續(xù),一直拖延到6月中旬才繳納罰款和滯納金,合計6876.38元。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分行處對申訴人做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在2011年2月17日,申訴人繳納罰款和滯納金的時間實在六月中旬,而答辯人在申訴人的公司工作的期間是2011年4月9日至2011年5月17日,與上訴人訴稱答辯人“玩忽職守造成經(jīng)濟損失6876.38元”,不存在任何必然聯(lián)系。申訴人在理虧詞窮之下,公然污蔑答辯人違反《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規(guī)定,要求答辯人予以賠償,申訴人的卑劣行為,于法律所不容,于道德所唾棄。
綜上,答辯人在時間、工作職責(zé)上與申訴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分行處罰一事不存在任何必然聯(lián)系,因此,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訴人的提出賠償經(jīng)濟
損失6876.38元的仲裁要求。
此致
**區(qū)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附:1、證據(jù)
2、本答辯書副本 份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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