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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弓論證與恰當事實
作者:李主斌
科學技術哲學研究 2015年02期
中圖分類號:N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062(2015)01-0040-06
一 引言
命題<雪是白的>之為真的根據(jù)是什么?對此問題,符合論認為,該命題之為真依賴于世界之客觀存在的方式,具體而言,它必須符合某個事實。這個想法一般被刻畫如下:
(C1)任給命題<p>,<p>是真的,當且僅當它符合某個事實。
問題是,哪個事實?這個問題也即是“恰當事實(the right fact)”問題。由于語言是談論事實的通常工具,所以一般的做法是,通過在一個真句子前添加“fact”一詞來指明一個事實,如:“It is a fact that snow is white”。這意味著,事實是通過真句子而被指明的,同時也意味著,要確定是哪個事實,有一個直截了當?shù)淖龇ǎ河谩笆聦峱”代替(C1)式的“某個事實”,只要命題p是真的。于是得到這樣的結果:
(C2)任給命題<p>,<p>是真的,當且僅當它符合事實p。
但這種確定事實的方式卻隱隱地提示著一種困難。直觀上,句子“那不勒斯比紅崖更靠北”不僅與句子“紅崖比那布勒斯更靠南”符合相同的事實,還與句子“愛琴海30英里內(nèi)最大的意大利城市比紅崖更靠北”符合相同的事實。這就意味著,同一個事實可以有不止一個真句子來表達它。設想這樣一種極端情境:同一個事實可以用任意一個真句子表達,或者所有的事實都可以用同一個真句子表達。此時,世界上只有一個事實,事實就是世界本身。這時,事實對符合論者來說毫無意思,因為說某個命題符合事實不過是說它是真的。
乍看起來,說所有的真句子符合同一個事實,這很荒謬,但它卻是著名的彈弓論證(the slingshot argument)的結論。彈弓論證認為,如果真句子符合事實,那么所有的真句子符合同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戴維森稱其為“大事實(the great fact)”。彈弓論證有各種不同的形式,不少哲學家出于不同的目的運用著它。丘奇[1]最早用它反對卡爾納普的意義實體,但他把它歸于弗雷格;蒯因[2-3]則用它反對模態(tài)邏輯。戴維森將這一論證廣泛地運用到他的哲學中:他對意義實體的拒斥,他對事實實體從而對符合論的拒斥,他對概念框架與經(jīng)驗內(nèi)容之二分(他稱之為經(jīng)驗論的第三個教條)的批判,以及他對表征主義的批判。[4]
考慮到彈弓論證如此巨大的破壞力,因此無論是從弗雷格式涵義理論、模態(tài)邏輯,還是符合論考慮,彈弓論證都值得專門討論。本文從對符合論的辯護這一視角出發(fā),考察反駁事實的彈弓論證,在文中我試圖表明,彈弓論證并不如它的支持者所認為的那樣簡單明了,它不僅在諸多層面預設頗具爭議的論題,甚至基于相互矛盾的前提。
二 彈弓論證的戴維森版
前面已經(jīng)指出,直觀上,如下三個句子符合同一個事實:
(S1)那不勒斯比紅崖更靠北
(S2)紅崖比那布勒斯更靠南
(S3)愛琴海30英里內(nèi)最大的意大利城市比紅崖更靠北
即,當用“紅崖比那布勒斯更靠南”代替(S1)“那不勒斯比紅崖更靠北”,“愛琴海30英里內(nèi)最大的意大利城市”代替(S1)中的“那不勒斯”時得到的表達式(S2和S3)所符合的事實并沒有不同于(S1)所符合的事實。注意到,(S1)與(S2)是邏輯等價的,“愛琴海30英里內(nèi)最大的意大利城市”與“那不勒斯”是共指稱的。因此,看起來,這一替換實例中隱藏著兩個替換原則,這一點恰如戴維森所表述的:
如果一個陳述符合由“事實p”這種形式的表達式描述的事實,則它符合由“事實q”描述的事實,只需如下兩個條件之一成立:(1)替換p和q的句子是邏輯等價的;(2)‘p’區(qū)別于‘q’的地方僅在于:某個單稱詞項(singular term)被具有共外延的(coextensive)單稱詞項替換。[5]
不妨將條件(1)稱之為句子替換原則(SS),將條件(2)稱為項替換原則(TS);谶@兩個替換原則,戴維森構建了如下版本的彈弓論證(令S是某個真句子的縮寫,T是任意真句子):
(1)命題S符合事實S
(2)命題S符合事實等同于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
[S與加下劃線的句子邏輯等價;SS]
(3)命題S符合事實(等同于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
[(2)、(3)的斜體部分共指稱;TS]
(4)命題S符合事實T[SS]
根據(jù)這一論證,可以看到,S與T符合相同的事實,因為T是任意真句子,因此所有的真句子符合相同的事實,這個事實即是大事實。
從形式上看,上述論證極其簡單,但它是否有效?借助于弗雷格信念報道之謎,我們立馬可以看到上述論證的反例:
(F1)弗雷格相信金星是金星
(F2)弗雷格相信晨星是金星
由于晨星與金星指稱相同,因此根據(jù)TS,“晨星”與“金星”的互換并不會改變“弗雷格相信金星是金星”所指稱的事實。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弗雷格可以在相信金星是金星的同時卻不相信晨星是金星。據(jù)此,TS是錯的。同樣的方式可以證明SS也是錯的。當然,這個論證遠不是最終的,因為如果將彈弓論證限制在沒有非外延性算子(如相信,認為等等)的語境下,則上述反駁便不再存在,但此時的彈弓論證對于符合論依然是致命的。所以,我們下面將彈弓論證限制在不包含非外延性算子的情況下繼續(xù)考察。
我們的考察主要針對兩個替換原則,先來看SS原則。
假設用“雪是白的”代S。塞爾[6]188認為從(1)到(2),從(3)到(4)的推理不成立,因為“雪是白的”符合的不是關于第歐根尼的事實,第歐根尼以及他的同一性與“雪是白的”所符合的事實完全無關。這個論證的問題是用待論證的東西作為論據(jù)。塞爾意識到這一點,并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涉及對事實、真理與符合這些概念之整個地理解。關于事實,他這樣界定:“與這一討論有關的整個‘事實’概念就是使一個陳述為真或一個陳述據(jù)以為真的東西的概念[6]189”。按此界定,要使命題<雪是白的>為真,并不需關于第歐根尼以及他的同一性的任何信息,因此后者不是命題<雪是白的>所符合的事實。巴維斯和佩里通過堅持事實是一個與主題有關的東西從而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們認為,因為(1)式與第歐根尼無關而(2)式與其有關,因此,兩者所描述的不可能是相同的事實[7]。
但是,如果彈弓論證的支持者支持《邏輯哲學論》的如下觀點,即重言式并不被任何東西使其為真[8],那么他們可以反駁塞爾說,使命題<雪是白的>與命題<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雪是白的)等同于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為真的是同樣的東西,因此,這兩個句子符合的是同一事實①。文獻表明,維特根斯坦的這一觀點擁有眾多擁躉,如齊碩姆、莫爾納(Georqe Molnar)。與維特根斯坦等人的立場相反,在當代使真者理論中,很多人如阿姆斯特朗[9],堅持使真者最大主義(Truthmaker Maximalism)論題,認為所有的真理都有使真者?梢钥吹,重言式是否需要使真者,目前并無定論。因此可以說,彈弓論證所基于的表面看來毫無問題的SS原則實際上依賴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論題。
然而,退一步講,即使塞爾、巴維斯和佩里對SS原則的反駁是正確的,彈弓論證的支持者依然有可能構造一種彈弓論證,它不依賴于SS原則。下面來看一下這一點如何可能。
三 哥德爾版彈弓論證
早在1944年,哥德爾就已經(jīng)提示了另一個彈弓論證的版本,這個版本不依賴SS原則但依賴TS原則以及哥德爾自己構建的GI原則。假設Fa,a≠b,Gb分別代表三個真的原始語句,分別是這三個原始語句所符合的事實。哥德爾構建了如下替換原則:
(GI)一個具有“Φα”形式的原子語句,如果它是真的,則它與自己的如下擴展形式始終符合相同的事實:α是唯一的x(x=α且Φx)[10]122
根據(jù)(GI),“Fa”與(5)“a是唯一的x(x=a,且Fx)”符合相同的事實,即。同樣,“a≠b”與(6)“a是唯一的x(x=a,且x≠b)”符合相同的事實,即。由于(5)和(6)中的限定摹狀詞(“唯一的x(x=a,且Fx)”和“唯一的x(x=a,且x≠b)”)指稱相同(全都指稱a),因此,根據(jù)TS,可以得到(5)和(6)符合相同的事實,即=。
同樣的方式可以證明=,于是Fa,a≠b,Gb三者符合相同的事實。
可以看到,這個論證不需要SS,但它需要TS,問題是,TS能否成立?即:兩個共指稱單稱詞項的替換會不會改變原表達式所符合的事實?如果不會改變,那它們就應該可以保真替換。但是,實際情況可能并非如此。試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晨星和暮星指稱同一顆行星,即金星。如果支持彈弓論證,則“晨星”和“暮星”在
(F1)晨星是一顆早晨出現(xiàn)的行星
(F2)暮星是一顆早晨出現(xiàn)的行星
應該可以保真替換,因此(F1)和(F2)符合相同的事實。但一般認為“晨星”和“暮星”在(F1)、(F2)中保真替換失效。當然,這里并沒有證明彈弓論證是錯的,而是說彈弓論證的支持者面臨著這樣一個挑戰(zhàn):他們要表明(F1)和(F2)可以保真替換,并解釋為什么人們直觀上認為它們具有不同的真值條件②。
拋開上面所給出的彈弓論證的眾多難題,我認為依然有一個判定性的證據(jù)表明彈弓論證不成立:它基于兩種不相容的限定摹狀詞理論。我們從哥德爾的想法談起。哥德爾本人并不支持彈弓論證,他在提示彈弓論證的時候注意到,這個論證預設了對限定摹狀詞的某種理解,即限定摹狀詞是單稱詞項。他認為,如果一個人像羅素一樣認為摹狀詞是量化式,是不完全符號,并不指稱東西,那么他就可以拒絕彈弓論證,因為此時從(2)到(3)、從(5)到(6)的推理不成立。為了拒絕彈弓論證,哥德爾認為,我們應該放棄弗雷格的摹狀詞理論,弗雷格的組合原則與摹狀詞理論不可同時成立。哥德爾的想法給予我們以啟發(fā),但是沿著他的思路,我們最終發(fā)現(xiàn)他的結論是錯的,因為無論哪種版本的彈弓論證(戴維森版本或哥德爾版本)實際上都預設了兩種不相容的摹狀詞理論,因而不能成立,因此問題并不在于弗雷格的摹狀詞理論與組合性原則不相容。
先看戴維森版彈弓論證。我們已經(jīng)知道,從(2)到(3)的推理假定了限定摹狀詞是單稱詞項,但是為了使(1)到(2)的推理成為可能,限定摹狀詞必須理解為量化式,因為如果限定摹狀詞是單稱詞項,那么(2)式的右邊即是“第歐根尼=第歐根尼”,說它與S符合相同的事實正是彈弓論證要證明的。哥德爾版彈弓論證面臨的情況與此類似。我們已經(jīng)知道,從(5)到(6)的推理要求限定摹狀詞是單稱詞項。但是,如果限定摹狀詞是單稱詞項,那么很難理解(GI)在何種意義上能成立,因為此時“a是唯一的x(x=a,且Φx)”即是“a是a”,說它與Φα符合相同的事實正是彈弓論證要證明的。因此要使Φα與“a是唯一的x(x=a,且Φx)”符合相同的事實,限定摹狀詞就必須如羅素一樣被理解為量化式。于是我們看到,無論是戴維森版還是哥德爾版,彈弓論證都預設了兩種限定摹狀詞理論,一方面,從(1)到(2)、(3)到(4)、“Fa”到“a是唯一的x(x=a,且Fx)”,限定摹狀詞被理解為量化式;另一方面,從(2)到(3),(5)到(6),限定摹狀詞被理解為單稱詞項。問題是,這兩種摹狀詞理論不僅僅是不同的,而且是不相容的。
如果情況確實如我上面所說的那樣,那么對于符合論的支持者或者辯護者而言,也許可以不再憂郁于彈弓論證所提出的挑戰(zhàn)。但是,正如哥德爾所擔心的[10]123,彈弓論證所提出的挑戰(zhàn)雖然消解了,但是隱藏在彈弓論證表面之下的東西似乎并沒有被揭示出來。在我看來,這沒有被揭示出來的東西正是事實的本性。
四 事實的本性及恰當事實
事實是什么?對此問題,常識的回答是含糊的;常識至少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事實”一詞。一方面,事實有時候被看作是真命題,如“孫悟空不存在是一個事實”,“事實上林黛玉才是《紅樓夢》中葬花的人”等;另一方面,事實有時候又被用作存在于客觀世界中的、使命題為真的東西,即使真者,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因為雪是白的是一個事實”。對事實概念的這兩種常識性的理解都得到了哲學上的回應:摩爾、齊碩姆等人堅持一種命題式的事實觀,即事實導源于真命題,事實是通過對真命題施加事實算子(如“fact that”)得到的;而羅素、阿姆斯特朗等人則持有一種組合性的事實觀,即認為事實是復雜的結構性實體,由對象、屬性(關系)作為組成部分“組合”而成。
很顯然,彈弓論證針對的是組合性事實觀而不適用于命題式事實觀。命題式事實觀因為認為事實導源于真命題,因此事實的同一性條件被刻畫為:兩個事實是同一的,當且僅當它們所導源的命題同一。這樣,即使瑞秋的丈夫和利亞的丈夫是同一個人,因為<瑞秋的丈夫非常喜歡約瑟夫>與<利亞的丈夫非常喜歡約瑟夫>是不同的命題,其中第一個命題蘊涵著瑞秋結婚了而第二個命題蘊涵著利亞結婚了,因此導源于它們的事實也是不同的。同樣,因為<S>與<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S)等同于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是不同的命題,所以導源于它們的事實也不相同。這就意味著,如果事實被理解為命題式的,則不管是項替換原則(TS)還是句子替換原則(SS)都不成立。如果事實被理解為組合性的,即由對象、屬性作為組成部分構成的東西,此時事實的同一性條件就被刻畫為:兩個事實是同一的,當且僅當它們是由相同的組成部分按相同的方式構成。于是,共指稱詞項的替換不會改變原來事實所包含的組成部分。例如,如果“北京在上海的北邊”這一事實是由北京、上海和方位關系“在……北邊”作為組成部分構成的,那么,當用“中國的首都”替換“北京”后,并沒有改變“北京在上海的北邊”這一事實的組成部分。就此而言,TS的替換原則對于組合性事實是適用的。
那么SS原則和GI又原則如何,是否對組合性事實概念適用?為什么邏輯等價的兩個句子所符合的事實是同一的?③從組合式事實的定義來看,SS原則很容易被拒斥,因為“雪是白的”不包含第歐根尼作為組成部分,而“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雪是白的)等同于此唯一的x(x=第歐根尼)”包含第歐根尼作為組成部分,因此兩者符合的事實不相同。GI要更難拒斥些。需要弄清楚的是,如果事實“Fa”是包含F(xiàn)和a作為組成部分,那么事實“a是唯一的x(x=a并且Fx)”的組成部分是什么?這里有兩種可能的回答:第一,它的組成部分與Fa不同,它至少包含一個不屬于Fa的組成部分,即“等于”關系。這樣GI原則被拒斥。第二,它與Fa的組成部分相同,但構成方式不同。這樣,GI原則也不成立,因為即使組成部分完全相同,如果組成部分組合在一起的方式不同,它們也是不同的事實,如“A愛B”和“B愛A”。
可以看到,無論對事實概念持有何種理解,彈弓論證都不成立。可以把這看作是拒斥彈弓論證的另一種進路。
現(xiàn)在的問題是,我們應該持有何種事實觀?首先,必須拒斥命題式事實觀,理由如下:因為命題式事實概念導源于真命題,因此一方面有多少真命題就有多少事實,另一方面事實獨立于對象。關于第一點,我們看到,因為<北京在上海的北邊>與<中國的首都在上海的北邊>是不同的真命題(后者而非前者蘊涵著中國有一個首都),因此導源于它們的事實,即北京在上海的北邊與中國的首都在上海的北邊,就是不同的事實。這明顯有悖于我們關于事實的直觀。關于第二點?梢钥吹,因為給定一個真命題,就可以通過事實算子得到一個相應的事實,因此林黛玉才是《紅樓夢》中葬花的人是一個事實,雖然林黛玉實際上并不存在。這意味著事實獨立于對象。但是,蘇格拉底是哲學家顯然是一個與蘇格拉底有關的事實,而不是獨立于它。
其次,組合性事實觀也必須予以拒斥,其原因是它也面臨兩個以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困難。第一,由于組合性事實觀將事實理解為以對象、屬性作為組成部分“組合”而成的實體,因此,在有了著名的布拉德雷倒退(Bradley Regress)以后,它就需要回答這些組成部分如何能“組合”成一個整體,而不僅僅是這些組成部分的集聚。眾所周知,羅素無法解決這一問題;而維特根斯坦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則既要求助于充滿神秘色彩的“顯示”概念,又要借用鏈條勾連在一起這樣的比喻性說法。第二,由于“蘇格拉底”是事實“蘇格拉底是哲學家”的構成元素,因此在今天,當蘇格拉底不存在了,事實“蘇格拉底是哲學家”在組合性事實觀下也不復存在。這意味著,組合性事實觀實際上是將事實看作為如石頭、樓房一樣的純粹外延性的東西,是處在時空中的實體。問題是,這樣的理解是否恰當?一個顯而易見的困難是,某些本應該接受為事實的東西被組合性事實概念排除了,如“羅素活得比蘇格拉底長”這樣的事實。因為羅素與蘇格拉底從來沒有同時存在過,因此在任何時刻,這一事實都不存在。這當然很荒謬。
假設放棄事實是組合性的,即放棄對象、屬性是事實的組成部分,而認為事實本體論依賴于(ontological depend on)對象、屬性,例如,放棄將事實“aRb”理解為個體,而將其理解為R對a和b的關聯(lián)自身,那么組合性事實概念所面臨的上述兩類問題,從一開始就不會產(chǎn)生。當然,關于這一論題需要更詳細的討論,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由此一來,世界就不僅僅包含對象、屬性,而且還包括事實;甚至,如維特根斯坦所說的,我們可以說,事實是構成世界的基本單位。當我們這樣談論世界,強調(diào)事實作為基本實體的存在時,與其說是要否認事物的本體論地位,不如說它的真正論點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抽象地出現(xiàn),其出現(xiàn)必然是以某種狀態(tài)、位置、性質(zhì)、關系或者數(shù)量等等而出現(xiàn)。這正是阿姆斯特朗“沒有赤裸裸的對象”的論題。
那么,對事實的這樣一種理解如何解決“恰當事實”問題?根據(jù)對事實的使真者界定,直觀上我們可以這樣來確定一個命題所符合的恰當事實:如果它是真的,則它所符合的事實便是使其為真的真值條件。相應地,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事實的同一性條件:如果兩個命題之為真的條件相同,則它們所符合的事實是同一的?紤]一下命題<雪是白的>符合的恰當事實是什么?回答直接就是:如果它是真的,則它所符合的事實便是使其為真的真值條件。這一真值條件我們可以首先通過語義分析予以確定,即:“雪是白的(Snow's being white)”,然后再基于一定的條件,尋找與命題<雪是白的>具有相同真值條件的其他命題,它們符合的是相同的事實。例如,我們會說<北京在上海的北邊>和<中國的首都在上海的北邊>符合相同的事實,因為前者為真的條件是北京這座城市與上海這座城市的具有“在……北方”方位關系,后者為真的條件同樣如此。這里,我們對摹狀詞作了單稱詞項的理解。
但是,這樣一種確定恰當事實的方式會引發(fā)一個質(zhì)疑,即事實不過是真命題的別稱,或者事實不過是為真命題而人為制造的。前者是斯特勞森、戴維森的批評,后者是安德魯·紐曼[12]的擔憂。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批評或擔憂,但不是一個有前途的批評或擔憂。之所以沒有前途是因為,使真者理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是:使真關系的非對稱性,這種非對稱性將保證事實的本體論地位不會依賴于真理。而之所以它是重要的是因為,如果不對“使命題為真的條件”進行支持實在論的界定,那么斯特勞森等人的疑慮就不會消除。
塞爾[6]178曾經(jīng)說過,當我們說事實是使得命題為真的東西時,并不是說它是語言性的東西,更不是說它是心理的東西。當我們說出一個真句子時,不僅表述了一個可以用“真的”來謂述的東西,同時也表述了一個使前者為真的東西,而且恰是后者使得前者為真。因此,正如塞爾所說的,符合論所要把握的觀念是:是恰當事實,如事實“雪是白的”,使特定命題,如命題<雪是白的>,為真。至于這個恰當事實如何使得這一特定命題為真,這里(歷史上)有不同的刻畫方式。無論是哪一種,只要它堅持了如上觀念,便都可以將其劃歸于“符合論”這一大名稱下。
①這里忽略了這么一個問題:怎么理解摹狀詞?我暫時假定,摹狀詞是按照彈弓論證的支持者所設想的那樣。
②關于非內(nèi)涵語境下的替換失效現(xiàn)象,參見何朝安[11]。
③直觀上看,GI原則是對SS原則的某種限制,SS原則認為所有邏輯等價的句子符合的事實同一,GI原則認為只有特定部分的邏輯等價句(即關于相同主題的語句)才符合相同的事實。
作者介紹:李主斌(1984-),男,湖南耒陽人,上海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師資博士后,研究方向為真理論、語言哲學等,上海 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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