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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用途
市民李某從私人手里借了46萬余元后,私自改變了借款的用途,錢還不上還藏匿起來。今年3月,李某因詐騙罪被西崗區(qū)法院判刑9年8個月并處罰金。
2010年11月,李某在給兩位熟人辦理墊款贖證業(yè)務(wù)后,又向出借高利債的熟人呂先生借款35萬元,呂先生知道李某是做墊款贖證生意的,以前打過交道,信譽還不錯。出借款時,兩人約定借款一個月,利息為月息3%,呂先生扣掉一個月的利息,實際借給李某的錢為33.95萬元。數(shù)天后,李某對呂先生說為另一人辦墊款贖證業(yè)務(wù)錢不夠,呂先生又借給他16萬元,扣掉一個月利息,李某實際拿走15.52萬元。
然而,到了還錢的日子,李某先后兩次共還了3.43萬元,從此“蒸發(fā)”了。呂先生報案,去年5月16日,隱藏在營口市的李某被警方抓捕歸案。
檢方指控被告人李某騙取呂先生46萬余元。李某當(dāng)庭承認借款事實,但覺得自己沒有騙呂先生。律師認為,李某雖然沒有將借款用在承諾的辦理墊款贖證業(yè)務(wù)上,但不該定性為詐騙。雙方僅是民間借貸行為,希望法庭判李某無罪。
刑事法庭認為,李某承諾將借款用于辦理墊款贖證業(yè)務(wù),實際卻沒有這樣做,錢也沒有歸還,因此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錢,數(shù)額巨大,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及律師的相關(guān)民間借貸不構(gòu)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采納。
西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有期徒刑9年8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李某服判沒有上訴,本案已于日前生效。
[民間借貸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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