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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與中國財政轉型
17、18世紀的西歐和北美,經歷了資產階級革命洗禮之后,英、美、法三國相繼走上了民主憲政的道路;厥淄,學者們在論述“憲政何以形成”時,大都將其原因歸結為宗教改革、啟蒙運動,或者是社會精英的推動等等。[1]也有的學者另辟蹊徑,試圖掀開憲政神話的面紗,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尋找原因。[2]盡管后者的結論過于直接,可能使憲政的光環(huán)略顯褪色,但其揭示的事實卻發(fā)人深省。觀察憲政與財政之間的共生互動,有助于更好地解讀西方憲政史,為憲政的良性發(fā)展提供借鑒。特別是對于中國而言,如何通過財政改革推動憲政文明,如何用憲政精神指導財政轉型,這是我們必須研究的重大課題。一、財政權與財產權的互動
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利益博弈是憲政產生和發(fā)展的基礎,也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憲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傳統(tǒng)憲政理論認為,“實行憲政無不基于如下兩方面的經驗性認識:其一,權力及其制度設施是國家或一定規(guī)模的社會共同體存續(xù)的前提,但國家權力有擴張或被濫用的危險。其二,公民權利是對公民在一個民族國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義的成員身份的正式確認,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條件,但公民權利易受侵害!盵3]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對立在財政領域表現(xiàn)為私有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的對立。公民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是私有財產權。如果沒有財產權利,人就不能滿足自己基本的生存需要;如果沒有財產權利,人們也就會缺乏投資和勞動的激勵。如同財產權是個體的最基本權利一樣,國家財政權也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權力,是國家的“生存權”。私有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均應得到憲法的保護。
私有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是對立統(tǒng)一的。私有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對立的根源在于經濟資源的稀缺。無論是私有財產權還是國家財政權,其共同指向的對象就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利益。在一個相對靜止的條件下,公民與國家所握有的財產利益此消彼長。雖然各種憲政理論一直強調國家的公共服務性質,但是,國家機器從形成之時起便成為利益集團,也就有了自己獨立的利益需求。較普通公民而言,國家處于強勢地位,如果不賦予公民憲法上的權利,就難以對國家形成制衡。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宣示和保護,不單純是因為自由主義學說和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對國家權力肆意妄為、不受約束的恐懼也是原因之一,甚至是主要原因。正是基于歷史的教訓,憲法將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提升到與國家財政權同等的地位。當然,財政也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例如由國家財政支持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就體現(xiàn)了對全體公民平等保護的思想。
財政權與財產權的統(tǒng)一體現(xiàn)為,沒有私有財產權,國家財政權就無法存在!拔镔|財富首先是以公民勞動成果的形式存在的,然后才有國家這個公共機構加以提取。也就是說,公民權利是公民勞動成果的轉化或派生形式,國家權力則是國家以稅收等法定形式抽取自公民社會的物質財富的轉化形式!盵4]不承認私有財產權就談不上國家向公民提取財富,談不上為私有財產權服務,而根本就是國家直接占有,這與憲政國家的精神是相違背的。另一方面,沒有國家財政權,公民財產權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國家機構以及法律制度的存在,公民的財產無從得到承認和保護,人類又將回到弱肉強食的叢林時代。因此,合理的財政權是公民財產權的基本保障。除此之外,在現(xiàn)代福利國家中,財政權的行使還可能帶來公民財產的增長。例如,財政補貼和社會救濟等財政支出,可以直接增加人民的財產權利,而因財政政策的促進所帶來經濟增長,也會使人民獲得財富增值的機會,從而間接增加人民的財產權利。
我們認為,憲政體制下財政問題的實質,是公民財產權與政府財政權的互動。公民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之間的比例,可以通過其各自占有財富的多少來衡量。[5]在確保公民財產權的稅收國家,國家不占有主要生產資料,財政收入必須仰賴公民的財產犧牲。公民的同意納稅或拒絕納稅,構成一國憲政發(fā)展的基礎,公民權利也由此對國家權力形成制約。因此在憲政國家中,公民同意是財政權的合法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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