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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制良善之法-立法倫理探討
立法是特定國家機關在社會主體的參與下,通過創(chuàng)設法律權利與義務、權力和責任,對利益關系進行正當性的再分配的決策活動,是社會利益要求的國家意志化。法的善良惡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立法的倫理。只有在正義觀念指導下有目的地創(chuàng)設法律,使正義的價值觀念成為具體立法倫理,指導并且規(guī)范立法,才能創(chuàng)制善法、良法。以下我們研究立法應遵循的主要倫理規(guī)范。
一、 立法的公利性
公利是指存在于每個個體團體乃至國家利益中的公共利益,亞里士多德說:“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比利時法學家達班指出:“法的正義之所以是公共利益最為必要的,其真正原因乃在于法律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轉引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頁……公利倫理要求立法要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fā)安排權利義務關系。
利益是人的需求及其滿足,是一切創(chuàng)造性活動的源泉和動力。法國18世紀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指出:“如同物質世界為運動規(guī)律所支配,精神世界為利益規(guī)律所支配”。法律是調整和規(guī)范利益關系的,法律是沖突的人類利益合成和融合的產物。馬克思說:“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頁……
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立法的公利性要求法律關注社會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可以分為人類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群體利益、個人利益,但是在整個人類利益體系中,上述五種利益都是局部利益,將它們有機整合起來,則構成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種整體利益,是多種利益的有機結合;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利益,是不同主體的普遍利益。所以,公共利益是反映絕大多數人的社會需求的基本利益,是反映社會發(fā)展和進步要求的重要利益。我國《立法法》第4條規(guī)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f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這里所指國家整體利益并不等同于國家利益,而是從國度意義上講的公共利益。
在不同經濟形態(tài)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決定著立法的方向和重點。商品經濟以自由、平等和財產所有權為最大利益需求,因此財產法、合同法構成民商法的基礎;產品經濟以責任、服從和國家利益為最大利益需求,所以行政組織法、企業(yè)管理法成為立法重點。而保障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則是知識經濟的最重要的利益需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則迅速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
立法的公利性要求立法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原則,但并不等于說少數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诠皆瓌t,立法對于少數人的利益給以特別保護。例如少數民族的利益、殘疾人的利益一般通過特別立法或者規(guī)定法律例外予以保護?墒菓斆鞔_的是,少數人的利益并非某些個人的個別利益或者某些團體的特殊利益。法律反映個體利益,但是法律反映的是社會化的個體利益,而不是某些個人的個別利益;法律也保護特殊群體的利益,法律保護的是基于平等原則補充的弱者利益,而不是某些群體的特殊利益。立法的公利性反對將特定個人的個別利益需求和特定群體的特殊利益需求轉化成為法律進行保護。在歷史上,只反映和保護統(tǒng)治者個人利益或者特權階級群體利益的法是獨裁的法、特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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