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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化研究(四)
四、我國訴訟文化現代化之展望我國訴訟文化的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其目標是實現從傳統向現代的全面轉型,最終培育出與現代訴訟制度全面契合的訴訟理念。這一目標的最終實現,在根本上仰賴于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內外環(huán)境的全面培植和營造。有鑒于此,當前及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尚需投入相當大的勇氣與精力進行多方面的改革。筆者認為,在訴訟文化現代化過程中,當務之急必須實現以下幾方面的觀念轉變:
。ㄒ唬⿲υV訟功能的認識
社會學中,功能是指一定組織或體系所發(fā)揮的作用,以及為發(fā)揮作用而應完成的一整套任務、活動與職責。[1]長期以來,對訴訟功能認識的偏差影響著人們對訴訟的利用及訴訟理論、訴訟制度的建構。
許慎在《說文解字》中指出:“訴,告也”,“訟,爭也”。由此,訴訟就是告于司法機關以爭辯是非曲直,俗稱打官司。[2]這既是千百年來一以貫之并深深“鑲嵌”于中國社會普通民眾心目中的不變信條,也是為當前主流社會觀念所認同的價值理念。然而,諸如訴訟的功能有哪些,如何對之加以分類等相關理論問題卻鮮見有人論及。在普通民眾看來,這一問題的答案似乎顯而易見:訴訟就是打官司,其功能(作用)自然是解決社會沖突或糾紛。實際上,這一認識既不全面,也不準確。在筆者看來,現代社會中訴訟的功能大致可作如下劃分:糾紛解決功能與其他社會功能。
糾紛解決功能是指訴訟具有化解與消彌社會沖突的作用,這既是訴訟最古老也是其最重要的功能。要全面認識這一功能,必須把握與了解該功能的下列特點:一是糾紛解決范圍具有廣泛性,即司法機關有權受理和處置廣泛發(fā)生于社會生活中的大多數爭議,現代社會中少有訴訟不能涉及的領域;二是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受動性,即任何訴訟的啟動均須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沒有當事方的告訴(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是原告,在刑事訴訟中是檢察機關或自訴權人),裁判者不能主動介入糾紛的解決;三是糾紛解決過程中主體具有多樣性,即任何嚴格意義上訴訟的成立,都至少應該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裁判者等三方主體;[3]四是糾紛解決程序具有法定性,即訴訟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活動,必須由法定主體,遵循法定步驟、方法、方式來進行,違反法定程序必然損害糾紛解決結果的正當性;五是糾紛解決結果具有權威性,即現代社會中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居于優(yōu)勢地位,一旦糾紛被求之于訴訟,其他解紛方式都應終止或暫時停止,同時,訴訟裁決的結果一般不受其他非訴訟程序的審查,具有終局性。正是由于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具有以上特點,因此,一方面人們將訴訟視為現代社會最重要、最正式的糾紛解決方式,發(fā)揮著社會減壓閥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些特點又決定了訴訟解決糾紛時具有正規(guī)性、過程性、對抗性,并非任何糾紛適用訴訟方式解決都能收到最佳效果,因此,現代社會需要調解、仲裁、當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裁決等大量非訟解紛方式的存在。套用一句俗語來說:對于糾紛解決而言,訴訟不是萬能的,但沒有訴訟卻是萬萬不能的。
其他社會功能,是指以糾紛解決功能為前提而派生或發(fā)展出來的其他延伸性功能。筆者認為,現代社會中這些功能至少包括:控制功能,即通過對社會中糾紛的解決,訴訟能夠實現對現存社會秩序與政治權威的維護,進而使社會達到治理性整合效果;權力制約功能,即訴訟中通過司法審查權的行使,實現對包括立法權、行政權等其他政治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衡;社會政策的制定功能,即通過訴訟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社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參與國家宏觀事務的決策;民主功能,即通過訴訟活動中普通民眾的廣泛參與,實現民主化司法,保證民眾對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國家事務的廣泛參與權、決策權;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功能,即通過日常的、反復的訴訟活動,潛移默化地強化民眾的法律意識,引導人們遵循社會主流價值觀行事。[4]
訴訟上述兩方面的功能休戚相關,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完整意義上的訴訟功能體系。但長期以來,我們對此認識是不全面或不準確的。比如,雖然認識到訴訟具有解決糾紛的功能,但沒有深入了解該功能還意味著訴訟解決糾紛的范圍具有廣泛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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