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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在法律中的地位-克的自由理論與近代西方法治
「摘要」本文較為全面地闡述了洛克的自由理論,著重論述了個人自由在法律價值體系中占有絕對優(yōu)先的地位,指出政治社會中的自由決不是個人樂意怎樣做就怎樣做,而是在法律制約范圍內(nèi)的自由。洛克的自由理論對現(xiàn)代西方法律發(fā)展和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標志著西方國家法律思想和制度告別了一個舊時代。
「關鍵詞」自由,法律地位,洛克,自由理論,近代西方法治
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項基本價值。與這三項基本價值相比較,法律制度始終得予以考慮的實用性價值,則居于稍低的層次;在價值體系的另一端,高于這三個基本價值的善,如仁慈、愛等等,則是法律無力企及的價值目標!1〕秩序和公平的價值在西方法律思想萌芽時期就為思想家們所認識,并一直得到公認。對于自由,古代希臘、羅馬的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等人雖有論述,但個人自由在他們理論體系中更多的是法律秩序所帶來的福祉,而不是法律自覺追求的目標。首先把個人自由作為一項法律的基本價值確立下來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
繼14至16世紀的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之后,17、18世紀是古典自然法理論盛行的時期,涌現(xiàn)了格勞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普芬道夫、沃爾夫、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家都熱衷于設計一套“自然狀態(tài)”、“自然權利”、“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理論,由此來論證國家和法律的來源,以及國家、法律應該如何安排才為合理的理論。在這種大體一致的理論框架下,古典自然法學各代表人物的具體理論觀點存在著許多差別,“應特別注意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中,已明顯地存在著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兩種不同的傾向,一種以霍布斯為代表的國家主義、絕對主義的傾向,即認為國家本身就是目的,個人必須絕對地服從國家及其制定的法律;另一種是以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為代表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傾向,即認為國家權力不是絕對的,國家和個人都應服從法律,法律保護個人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薄2〕這兩種傾向,前者經(jīng)黑格爾的國家觀、 尼采的唯意志論、民族主義,最終為法西斯主義、極權主義的出現(xiàn)提供了思想素材;后者則支撐和發(fā)展了現(xiàn)代西方人權理論和法治學說,成為西方社會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而奠定后一個傳統(tǒng)的思想家,應首推英國的洛克。在古典自然法學家中,洛克首先提出了系統(tǒng)的自由主義理論,是資產(chǎn)階級“自由主義的鼻祖”〔3〕。 下文中我們通過對洛克自由理論的考察,來看自由在西方法律價值體系中的地位以及這種價值體系確立的重大意義。
(一)洛克的自由理論
洛克關于自由問題的理論散見于他的各類著作中。在他的哲學著作《人類理解論》中,他首先討論了自由的哲學含義,他批判了流行的“天賦觀念論”〔4〕,提出作為自由的主體,個人必須以能力、 理解和意志等經(jīng)驗因素為前提,才能獲得并享有自由;在《論宗教寬容》中,他從宗教信仰自由方面,闡述了思想自由的不可剝奪性;有關政治法律中的自由問題,集中在他的《政府論》中。
1.個人自由價值的絕對性
在《政府論》下篇中,洛克通過探討政府的起源、政治權力的目的和范圍,建立起一整套法律價值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個人自由處于“原始價值”的地位,它既不能再還原為其他法律價值,也不能以其他價值目標來代替。
洛克認為,人類是造物主的得意作品,個人不僅沒有毀滅造物主得意作品的權利,反而負有保護這種創(chuàng)造的義務,這是“根本的自然法”〔5〕。根據(jù)這一“根本的自然法”只要某甲對某乙的生命有故意傷害的企圖或行動,某乙就有權,甚至有義務用一切辦法來反擊某甲的侵犯,直到剝奪某甲的生命都是正當?shù)。甲和乙這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tài),就是“戰(zhàn)爭狀態(tài)”。洛克說,“凡是在自然狀態(tài)中想奪去那個狀態(tài)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須被假設為具有奪去其他一切東西(包括生命)的企圖,因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礎。同樣地,凡是在社會狀態(tài)中想去奪取那個社會或國家中的人們的自由的人,也一定假設為企圖去奪去他們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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