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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集中審理工作機制再思考
2012年3月14日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為適應簡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新形勢,我院通過創(chuàng)新工作舉措、制定工作方案、優(yōu)化公訴資源等多項措施,在全市首創(chuàng)簡易程序集中審理“一二三”工作機制。通過一年來的實踐,“一二三”工作機制,既強化了對簡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監(jiān)督,又緩解了辦案力量不足的突出問題,既保證了辦案質量,又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為了更好地落實這一制度,增強工作的實效,現(xiàn)結合我院公訴科2012年7月以來開展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出庭工作的實際,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簡易程序集中審理工作機制以及保障機制建設作如下的探討。
一、現(xiàn)行簡易程序集中審理工作機制架構
(一)規(guī)范行為,建立“一套制度”。我院在探索簡易案件公訴人集中出庭的過程中,推行用制度規(guī)范行為、靠制度管人的運行機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我院聯(lián)合區(qū)法院出臺了《關于規(guī)范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集中公訴工作的意見(試行)》和《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集中公訴和審理辦法(試行)》,并制定了可以供集中出庭參考使用的《公訴意見書》(模板)及《出庭模板》,以加強對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及集中出庭行為的流程管理,規(guī)范公訴人的出庭行為。同時,我院公訴部門成立了簡易程序辦案小組專門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首先由公訴科科長進行初步審查,對可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根據(jù)繁簡分流的原則,交專門辦案小組承辦。目前,辦案小組已按照相關工作規(guī)則進行簡易審案件的辦理,承擔了90%以上的簡易審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出庭工作,并同步開展了辦案情況記錄和評估。
(二)穩(wěn)步推進,強化“兩項措施”。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訴訟權益,做到程序選擇與程序轉換相結合。辦案人員應確保犯罪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和變更權。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制作《告知書》;在庭審中應監(jiān)督法庭是否明確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生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異議等分歧,公訴人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建議法庭終止適用簡易程序,另行擇時以普通程序審理。二是簡化庭審程序,做到程序規(guī)范和合理簡化相結合。在庭審中,被告人、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公訴人省略訊問;有異議的,公訴人僅就有疑問部分進行有針對性的訊問。法庭調查采用概括舉證的方式,僅就證據(jù)的名稱及證明事項進行歸納說明。對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社會敏感度或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公訴人直接發(fā)表適用法律、量刑建議等案件處理意見,并視情況對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簡要答辯。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建議法院先對刑事部分集中審理,后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審理,公訴人視情況只參與刑事部分審理。
(三)突出重點,實現(xiàn)“三個集中”。 即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與法院、公安建立集中受理、集中起訴、集中開庭的協(xié)作配合機制。針對簡易程序自身的特點,在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時,我院加強與公安部門溝通協(xié)調,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等五類案件,協(xié)調公安部門集中移送審查起訴。同時,我院積極爭取法院的支持配合,并與法院形成共識。每周定期集中向法院移送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在不違反程序的前提下及時將開庭時間通知公訴部門并于固定時間集中開庭審理此類案件。2012年7月份以來,已集中開庭74次,對372件不同罪名的簡易程序案件集中審理。
二、現(xiàn)行簡易程序集中審理工作機制實踐中的問題
我院推行的簡易程序集中審理“一二三”工作模式,在實踐過程中遇到不少矛盾與困惑,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專人辦案制度面臨著公訴人考評機制的制約。簡易程序辦案小組辦理的案件相對簡單而數(shù)量較多,其他承辦人所辦理的案件相對復雜而數(shù)量較少,公訴部門的考核量化更多的是以辦案數(shù)量來計算,對于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的承辦人的工作考核也面臨制度限制;而定期輪換的方式,雖然避免了整體案件數(shù)量不均的矛盾,同時也讓青年干警得到了鍛煉,但經(jīng)驗豐富的老同志在一定周期內辦理相對簡單的簡易程序案件,勢必會削弱公訴部門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的力量,使得公訴部門人手不足、青黃不接的矛盾更為突出,給公訴部門的案件質量帶來了影響。
2.簡化法律文書面臨著系統(tǒng)內部案件質量考核機制的制約,F(xiàn)行刑事訴訟法實施前夕,最高檢、省高檢相繼下發(fā)了文書格式樣本。近年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公訴辦案工作流程在實踐辦案工作中雖已逐步淡化,但卻未明令廢止。在條線尤其是系統(tǒng)的案件質量考核中,對案件質量的檢查仍以辦案流程為依據(jù),相關的法律文書仍以最高檢、省高檢的文書格式為樣本。而最高檢、省高檢在全國、全省統(tǒng)一的文書格式,顯然已不能適應基層院辦案的具體要求。
3.多元化的出庭公訴機制面臨著上級院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約,F(xiàn)行刑事訴訟法僅簡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員出庭這一項,給檢察機關尤其是基層公訴部門帶來工作量劇增已是不爭的事實,而基層院公訴部門在短期內通過增加人員緩解工作壓力可能性甚小。而目前最便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指定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和實行簡易程序案件集中審理,都存在審查起訴承辦人與實際出席法庭公訴人不一致情況,與上級院規(guī)定的“應堅持案件承辦人與出庭公訴人相一致的原則”相矛盾。
三、強化簡易程序集中審理制度的探討
(一)更新理念,充分調動現(xiàn)有辦案人員的積極性。
一是做到因人設崗。根據(jù)簡易程序辦案小組辦案人員的個性特點,采取專人辦專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優(yōu)化辦案小組人員結構,將同類案件交由同一檢察人員進行審查,為集中提起公訴、集中出庭支持公訴創(chuàng)造條件,同時為推進簡易程序案件出庭公訴工作深入開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注重整體提升。采取“老帶新”、“師教徒”、“組幫組”等形式,給年青干警壓擔子,下任務,明指標,在充分熟悉盜竊、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等相對簡單案件基礎上,逐步接觸和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推動公訴人隊伍辦案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三是更新評價要素。改變公訴部門以案件數(shù)量論英雄的考評觀念,制訂合乎公訴部門現(xiàn)狀的衡量制度,如對案件綜合質量以及疑難復雜案件數(shù)作為測評干警辦案質量的主要依據(jù)和指標之一,使公訴隊伍老中青辦案人員在案件辦理質量上同步發(fā)展、同步提高,從而解決辦案因繁簡不一,數(shù)量不均的矛盾,充分調動公訴隊伍全員辦案積極性。
2.緊扣實際,努力提高簡易程序文書的實效性。
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條線、條塊的案件質量檢查對提高和保證辦案質量,實現(xiàn)公正執(zhí)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案件質量的考評應注重檢查案件實體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文書的格式。對最高檢、省高院下發(fā)的文書格式,基層院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在遵循總體要求的情況下,應結合本院的案件類型、特點,制作適用本部門的可操作文書,達到簡易程序案件文書制作精簡化。如根據(jù)本院辦理簡易程序的案件數(shù)和復雜程度,制定《簡易程序案件審查報告模板》,在高檢院、省高院下發(f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的基礎上,適用兩種審查報告。對于有辯護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可能翻供或法定情節(jié)存在爭議的案件,對其中無爭議的方面簡化到力求省略,有爭議的方面力求簡化。但同時要求根據(jù)個案特點,突出重點,說明關鍵問題。對于無任何爭議的一般簡易程序案件,制定表格式審查報告,承辦人只需按照類案分類進行表格式的填寫,每一類的表格總結該類案件的常見證據(jù)和共性問題作為參數(shù)和內容,以便作為新案件辦理的參考。
3.多措并舉,致力實現(xiàn)出庭公訴模式的多元性。
簡易程序公訴人出庭更多的為體現(xiàn)公正價值,一方面代表國家控訴犯罪支持公訴,履行自身法律監(jiān)督職責,監(jiān)督法院審判活動是否違法;另一方面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和職責,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由于簡易程序案件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的基礎上,即使出庭公訴人雖非案件承辦人,沒有親歷辦案,但其屬于簡案專辦小組成員,事先已了解案情,只要具備一定的出庭經(jīng)驗,完全可以勝任控訴與監(jiān)督的出庭要求。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原則執(zhí)行“案件承辦人與出庭公訴人相一致”的要求,可以嘗試多元化出庭模式,如多起簡易程序案件同時開庭時,可指定簡案專辦小組成員中的一人出庭支持公訴,既能區(qū)分情況、因案制宜,化解公訴部門人案矛盾,又能確保出庭人員能夠了解案件情況,及時應對庭審問題,對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質量負責,從而實現(xiàn)了簡易程序出庭價值的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契合。
(作者通訊地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江蘇 鹽城 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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