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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不變職位不變 要想工作先要辭職
還想工作,先要辭職。這事聽起來有點兒怪,然而,它就發(fā)生在有著600名員工的深圳市寶安某雨具制品廠里。這件怪事后來引發(fā)了勞動糾紛,日前該案已獲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經過了曲折的維權路后,以員工勝訴告終。2005年8月25日,正在廠里上班的工人們,被廠家叫到了一間會議室里。洪老板拿出一沓事先準備好的辭職表,對已在廠里工作了10年的員工說:“現在要大家填寫這個辭職表,這個表填寫好后,你還可以繼續(xù)在廠里上班,工資不變,職位不變,大家同意不同意?”
為什么?不明白原因的工人們沒人說話,心中卻不免產生疑問。
事后,大家弄清楚了,在我國《勞動法》中明文規(guī)定:“員工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币坏┯喠o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的合同關系就只能解除,不能中止。如果要“解除”合同關系,員工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原來廠方要工作滿10年的員工填辭職表,就是不愿與這些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明白了個中原因,近20名工作滿10年的員工,全都不填寫辭職表。
下午,廠里來人要這些工作滿10年和快滿10年的員工交辭職表,態(tài)度簡直有點相逼。見廠方如此蠻橫無理,在B棟樓工作的工人們開始罷工。廠方又把工人們叫到一起,很生硬地說:“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
被迫辭職
走可以,但以怎樣的方式走,員工們在一起商議。幾天后,員工聯名以“廠方沒為員工買任何社會保險、加班工資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為由,向市、區(qū)、街道三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后又向仲裁委及法院狀告廠家。
來自四川農村的李小萍在該雨具廠工作了9年半。據她說,她與公司發(fā)生矛盾,離開公司時職位已做到工廠品質科科長,每天的薪酬是30余元,加上加班費等每月所得為1700元左右。想到自己也很快就要工作滿10年了,按現在的處理方式,也將遭受到這樣的不公平對待,李小萍加入了抗拒工廠不公平對待員工的群體中,并被工人們推選為上訪代表人。
據介紹,廠家在2005年7月份就已向員工提出辭工要求,并以發(fā)放當月工資為條件,有工人陸續(xù)離廠。發(fā)生了“8月25日的辭職表”事件后,廠家又提出“現在離廠的員工再給發(fā)放一年的社!,26日又走了20多人。
2005年8月27日、28日是廠公休日,利用休息時間有9名員工找到一位愿意幫助他們的代理人。28日這天,在代理人的建議下,9名員工向廠方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其中要求廠方給予相應經濟補償。29日早上,又向廠方當面遞交了同樣的一份申請書。
然而,3天之后,等待工人們的卻是飯?zhí)瞄T旁黑板上的一則通知,稱某某、某某等9人因曠工3天,按自動離職除名處理。于是,這9名工人找到寶安區(qū)勞動主管部門,寶安區(qū)勞動主管部門提請工廠給這部分工人經濟補償,但廠家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工人們向寶安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
維權受到威脅
2005年9月上旬的一天,就在仲裁委要仲裁的頭一天,有社會上的人給員工打電話,說他們代表老板到勞動站與工人解決勞動糾紛。此時,狀告廠方的員工已發(fā)展到30人。
然而,就在這一天,員工們卻被強行堵在屋子里不讓出去,而幫助他們的代理人被社會上的人圍在外面毆打。毆打他們的這些人聲稱,如果不撤訴,就別想離開這里。同時,還威脅員工說,在這里鬧事,家里人會不安全。
無奈,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員工不得不在撤 糾紛時,有部分工人趁亂跑了出去,并找到市信訪辦。在信訪辦的干預下,寶安勞動仲裁委決定恢復仲裁。
集體訴諸法院
在申請仲裁之前,工廠所在的村、鎮(zhèn)管理部門曾主持員工與廠家協(xié)商解決問題。當時,工廠同意按最低的社保標準補給員工兩年的社會保險,而工人們要求補發(fā)的工資不予補發(fā)。事實上,這30人的養(yǎng)老保險又經過市、區(qū)、街道社保部門和員工代理人8個月的奮斗,到2006年5月份才補辦完手續(xù)。
關于員工的工資要求,2005年10月11日,寶安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員工辭職不符合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為由做出裁決:由廠方付給30名上訴員工14,168.5元,駁回上訴員工的其他申請;仲裁費用共計7,149元,由員工承擔6,963.1元,廠方支付185.9元。這意味著員工敗訴——按此標準補償,每名上訴員工平均分得的補償金才472元。
對仲裁裁決不服,30名員工把工廠告到了寶安區(qū)法院。經過調查,寶安區(qū)法院做出了員工勝訴的判決,廠方向30名員工賠付經濟補償金363,034.5元。法院的理由是員工反映的情況是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
員工最終勝訴
面對大相徑庭的判決,廠家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審理該案時,記者在現場見到,法官提出調解建議,廠方按照向員工賠償363,034.5元的標準,在3天內給付員工80%賠償金,員工則自動放棄其余的20%賠款金。李小萍代表員工表示:“同意”。但廠方律師不予接受。
近日記者寫稿時,再次電話咨詢廠方律師胡麗莎。胡律師仍然堅持,廠方并沒有解雇這些工人,這些涉及本案的工人是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就于2005年8月29日開始不上班的,廠方是根據工廠規(guī)定在當年9月1日按連續(xù)曠工3天,對這些員工做出的自動離廠的處理。
當記者問胡律師,是否知道企業(yè)和員工之間發(fā)生的“還想工作,先要辭職”的事件,胡律師表示,并不知道。
對此,員工的代理人蔣衛(wèi)群認為,廠方以連續(xù)曠工3天辭退員工,這明顯違反國家規(guī)定連續(xù)曠工15天工作日,才可以除名處理的規(guī)定。
就在記者準備發(fā)稿時,員工代理人蔣衛(wèi)群打電話告訴記者,深圳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下發(fā)給當事人,維持寶安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員工們終于拿到了勝訴的終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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