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勞動能力鑒定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時限(一)職工自發(fā)生工傷事故或者被確診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企業(yè)應于15日內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向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作出書面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
企業(yè)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從工傷認定通知書下發(fā)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職工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從被告知是否認定工傷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職工醫(yī)療終結后,企業(yè)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為職工辦理傷殘等級評定手續(xù)。企業(yè)或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鑒定結論下發(fā)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仍不服的應在3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對職工的工傷認定通知和鑒定結論,單位應在接到通知或鑒定結論之起10日內通知職工本人。
[詳見云南省勞動廳關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時限問題的處理意見(1998年5月8日云勞[1998]115號)]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由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一)因工負傷的有關鑒定時限
1.職工因工負傷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在醫(y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
2.申請復審鑒定應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重新鑒定應當在收到復審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
4.復查鑒定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5.延長醫(yī)療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傷病因果關系鑒定在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后提出;
7.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非因工傷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在職工醫(yī)療終結后提出。
1、對申請人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對予已受理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及時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鑒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需延長期限的,不超過20日。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在作出之日起15日內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
【勞動能力鑒定時限】相關文章:
時限04-29
勞動能力鑒定的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05-01
舉證時限05-04
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08-12
公文的處理時限04-30
招標時限規(guī)定04-30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書04-22
公文的處理時限04-30
略論舉證時限的瑕疵與修正05-01
長江貫通時限研究進展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