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及房屋租賃合同
場地及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焦作市三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武陟縣三龍物流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第一文庫網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乙方承租甲方▁▁▁▁▁▁▁▁▁(層/廳)▁▁▁▁▁▁▁▁號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營業(yè)執(zhí)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場地▁▁▁▁▁平方米,場地位置為▁▁▁▁▁▁▁▁▁▁▁▁。
第二條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 租金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支付制,租金標準為▁▁▁▁▁▁;租金支付方式為(現(xiàn)金/支票/匯票/▁▁▁▁▁)。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用電、用水。
2、為乙方提供廣告位。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對乙方裝修進行監(jiān)督,水、電、氣、空調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tǒng)的管理、停車場的管理、維修及保養(yǎng),清潔管理;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應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稅費。
2、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3、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應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2、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3、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
4、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七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租賃期滿未能續(xù)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后▁▁▁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tài)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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